制定农产品最低收购价 (农副产品收购成本怎么算)

农副产品价格,是指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的价格,其价格形式有:收购价格、批发价格、调拨价格、零售价格。其中,收购价格是与农民直接见面的价格,它对发展农业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

农副产品收购税率怎么选,制定农产品最低收购价

在农副产品价格制订上,坚持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并根据以粮食为中心的比价,从有利于生产出发,在国家计划统一指导下,正确运用价值规律,坚持等价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合理安排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达到统筹兼顾。

1957年,国家按照各类农副产品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大小,明确规定:一、二类农副产品执行计划价格,三类农副产品包括少数零星分散的小宗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分别由各地区和县一级安排,自产自销的零星品种由县社授权基层社进行安排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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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收购价格有以下六种形式:

1、按上级价格执行;

2、上级只规定本乡城关收购价格的,采取分片取地差的办法计算各地价格,核定抵扣运输价;

3、对本县非主产区的农副产品品种,按上级规定的生产区价格执行,采取“摆水平”的办法制订;

4、上级规定了保护价或下达了建议价,需要平衡价格的品种,本县不低于上述三种情况予以安排收购;

5、上级没有规定收购价格,但挂有接收价格的主要上调品种,本县一般采取“到剥皮”的办法,计算出收购价格,其公式是:本县收购价=(省接收价-城乡运杂费)×(1-综合差率);

6、上级既未指定收购价格,也未挂接收价的,属本县生产的地销产品,一般根据生产成本,使用价格,质量比价,供求关系及相关可比价等因素,合理制订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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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宗农副产品的收购,还要根据实际成本和供求情况,采取以赚带赔,以大带小,以畅带滞等办法,综合算账,统筹调剂,合理安排,尽量做到应收尽收,可收尽收。

1975年后,我国国民经济逐步好转,从“以销定产”价格体系逐步过渡到“以产定销”价格体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逐步放开,并最终走向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