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否构成劳动争议 (关于劳务派遣若干问题的意见)

区别待遇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做相同的工作,劳动报酬却比正式工低的现象,这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极不公平。以上规定则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1)同工同酬的标准

①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实际身份无关。

②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③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2)同工同酬的保障力度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获得,加强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保障力度。”

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告谁,关于劳务派遣若干问题的意见

退工争议问题

(1)退工的类型

辞退即指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辞退员工的类型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和非过错性辞退。

①过错性辞退。过错性辞退是指被派遣人员有过错性情形时,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回被派遣人员到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用工单位的过错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非过错性辞退。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来说,首先需要对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人员的依据进行审查,如果退回依据不充分,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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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退工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于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人员的实际用人单位,因此,在其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被派遣人员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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