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情侣之间总喜欢送一些礼物来表达对彼此的爱意、加深情感,当然这些礼物可大可小,小到发卡头绳,大到车子房子都是有可能的,恋爱时送这些倒无可厚非,毕竟两人之间还有恋人这一层关系在,但情侣并不是夫妻,是财务相互独立的个人。
若是有一天分手,送出去的东西还能收回吗?
那么,恋爱中的钱物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呢?
(一) 一方在特殊节日或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比如: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女生节、生日等
(二) 转账时明确备注表达爱意文字的款项,比如:“老婆老婆我爱你1314”
(三) 可以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比如转账“520”、“1314”等
(四) 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恋爱时,情侣之间经常会为对方买衣服、买化妆品、买食品等
(五) 一方在转账时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
以上这些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是不需要退还的。

但是对于大额的金钱往来应区别对待。
在恋爱关系中, 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转账,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例如,因共同购置房产、车辆等发生的转账。
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 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 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 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 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 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力暴**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 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力暴**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需要提示一点,恋爱虽是个人自由,但也要遵循公序良俗,如果一方已有婚姻家庭,其赠与的大额财产、贵重礼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方的配偶是可以依法追回赠与的财产的。
所以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介入”他人家庭的感情,最后很可能是人财两空。
相识相恋不易,如果出现 财物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力争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