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典亮生活】订婚之后又反悔 三金彩礼何去何从

“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中期之年,为深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楚雄市人民法院创新普法载体,深化普法效果,开设“普法强基·典亮生活”专栏,选取群众关心的《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热点问题,用通俗易懂的案例,简洁明了的语言,阐释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提高全社会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意识和能力,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第十四期

当爱已成往事

送出的彩礼

是否还能要回?

本期的《段莉萍普法讲堂》

让我们一起关注

订婚之后又反悔 三金彩礼何去何从

主讲人:立案庭 李天奋

案例故事

陈某和女方凌某经村里人介绍成为恋爱对象,没过多久就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农村习俗,男方陈某准备现金20000元及铂金手镯、铂金耳环、铂金钻石女戒、钻石吊坠项链各一件作为彩礼。当时的订婚宴搞得是风风火火,全村上下都说小凌找到了好人家。可是,双方长期相处后,生活中的各种小摩擦终究让二人的感情被消磨殆尽,陈某最终以双方经交往不能建立起感情为由与女方分手,并向女方要回上述彩礼却遭到女方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爱已成往事,这已经送出的彩礼究竟该何去何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案释法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当返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后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况,应当返还彩礼。除法定条件外,是否可以返还彩礼,实务中还需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彩礼返还的范围则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必要消耗、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此基础上予以返还。

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等。三金等贵重赠与物一般数额较大,且与公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有所区别。“彩礼”的范围较为灵活,还需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判断。

彩礼既不是炫耀夫家的财富,也不是对妻子人身的买断,更不是榨干一方物质基础的剥削手段。彩礼是作为将来相濡以沫生活的启动资金,是建立一个家的成本预付。不能将彩礼的多少作为爱情的标价,不能让珍贵的爱情败给无情的现实,正确看待彩礼习俗,让有情人终成眷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