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温馨提醒 (检察官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 | 北京市检四分院

检察官温馨提醒,检察官温馨提示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使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如何守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来为您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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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号称“纯植物”、“纯中药”、五颜六色的减肥胶囊,竟被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西药成分酚酞、双氯芬酸钠...为了让消费者擦亮眼睛,检察官温馨提示:

"减肥"药不是都挺好,可能你没有因此而瘦成一道闪电,相反却因为酚酞过量而电解质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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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卢某原是淘宝店主,她与丈夫罗某起初开店销售化妆品,在进货时听人介绍,说*肥药减**的利润更好一些,于是开始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销售6000余份,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个省份。有的消费者服用后伴有拉肚子、口干、厌食等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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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罗某、卢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出具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涉案保健品中所添加的酚酞长期或过量使用或引起电解质紊乱、血糖升高、肠功能的依赖性,会导致特殊人群病情加重。双氯芬酸钠长期使用可导致部分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胃肠道溃疡、头痛、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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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罗某、卢某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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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针对卢某、罗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卢某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公开赔礼道歉,通过在媒体上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等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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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年2日,法院公开判决支持了北京四分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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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风险,购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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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药品关乎您的生命健康,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保健品、药品,一定要查看销售店铺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可以销售保健品、药品的资质;查看保健品、药品有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厂名称;仔细查看保健品、药品标记的成分、服用方式和风险提示。还要记得保留产品发票、购买订单截图、产品宣传页面截图、与商户聊天记录、产品实物照片、快递单等证据材料,这些是您依法维权的制胜法宝哦。

多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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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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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运用法律*器武**,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危害食药品安全者承担法律责任。危害食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继续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个人可以依据检察机关提起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害提起要求赔偿的私益民事诉讼,从而减轻消费者证明责任和维权成本,让消费公益诉讼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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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您发现公共利益受损害的情形,请及时拨打12309,我们检察官将立即行动,竭尽所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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