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而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专注*地征***迁拆**的 北京史西宁律师
土地性质为农田,但使用中却用于仓储,并进行非农建设,此行为是否违法?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万某是成都市的村民,将自己家的地用于花卉苗木种植,除修建温室大棚外,土地平整也是经营花卉苗木所需,投资规划及项目用地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前期该项目也由万某上报为“某县都市现代农业稳增长政策奖励补助项目”,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万某与朋友廖某合作,廖某将土地用于花卉研发、种培、生产、销售,并改变了土地用途增建库房,后遭到了行政处罚,万某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万某存在过错,认定万某承担80%的责任。万某不服,于是在一审结束后,请了专业的律师,律师介入后,提出一审法院无端认定万某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且万某与廖某是合作关系,万某与廖某签订合作协议后即退出租赁关系,一直是廖某作为主要负责人处理土地事宜,而廖某知晓应当合法使用涉案地,但未依约申请报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增建库房导致行政处罚,与万某无关,一审法院的责任认定完全错误。在二审中,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
因此,在土地使用中,尽量不要把农田改成非农田性质使用,若与别人合伙开发土地,一定要留好凭证,以便在法庭中拿出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史律师提醒
*迁拆**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迁拆**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c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