缤纷南郡物业更换 (缤纷南郡业委会给物业发函)

西安市高新区缤纷南郡小区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基础条款)

甲方: 西安市高新区缤纷南郡小区业主大会

乙方: 日期:2023年 月 日

甲 方: 西安市高新区缤纷南郡小区业主大会 ; 住 所 地: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 所 地: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经甲方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对 西安市高新区缤纷南郡小区 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西安市高新区缤纷南郡小区 ; 物业类型: 高层住宅、商业用房; 座落位置: 西安市高新区区丈八街道丈八四路6号; 总建筑面积: 50.8 万平方米。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丈八四路 ; 南至: 瞪羚路 ; 西至: 丈八五路 ; 3 北至: 科技八路 。 (附件:物业建筑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清单等)。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不低于《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一级服务标准,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换热站、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3、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公用绿地等。 4、绿化景观、水系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对毁绿占地、侵占公共区域等行为的管控。 5、业主房屋装修管理,对违章搭建、噪音污染等管控。 6、小区配套的服务设施(游乐场、休闲空间等)的日常维修、 养护与管理; 7、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8、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的,应遵守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及乙方的管理。 9、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安全巡视、门卫执勤、车辆的进出管理和停泊管理、人员、物品(含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等)的进出管理、火灾、火警预防与处理等; 10、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出现治安、消防、环保、绿化、物业的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1、小区地下车库、监控室、门岗等重要地点或重要部位均须(按规定)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巡视; 12、物业服务档案资料管理,包括《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列资料。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该电话须设置在本小区内),并在物业区域公示; 4 14、其他特约服务事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临时特约服务(如室内水电维修、家政服务等);免费提供便民推车、便民工具等;(本条款内除注明免费项目外,其他的特约项目须明码标价并另行公示);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乙方物业服务内容不含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

第四条 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不含设备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产生的水电等能耗费乙方承担,不得计入业主公摊费用,且在使用中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清单: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三章 服务合同期限、解除与终止

第五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1+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合同生效并入场时间为准)。 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每年度4月定期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由甲方业主委员会组织或聘请第三方调研机构,进行不低于20%户数参与的满意度调查和年度考核,费用由乙方支付。对结果分别予以继续履行、整改及扣减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等(满意度80%(含)以上继续履行合同,60%(含)以上80%以下的进行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10%,60%以下合同终止且业主委员会后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聘物业,现物业不能参加选聘报名。)

第六条 甲方依据法规及合同约定

决定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乙方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在甲方通知乙方交接后,乙方须依法和甲方业委会(或者甲方业主委员会委托的新物业企业)进行物业交接并退出项目,在甲方依法确定合理期限,并经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完成交接退出手续的,每延迟交接(或撤离)一日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且仍须履行相应义务,但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2、乙方撤离小区后的欠费收缴和超期收费的退费。 5 (1)乙方须将超期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在物业交接后一个月内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退还业主; 逾期未退回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为乙方提供用于收取欠交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场地并协助乙方催交; (3)乙方须在甲方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签订后 十五 日内向甲方业主委员会提交欠费业主名单,甲方业主委员会应引导、督促欠费业主积极履行交费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物业服务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服务费用及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按现行一费制包干制方式收取: 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记载的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为准)计算,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如下: 高层住宅一层 2 元/m²·月,其他层 2.2 元/m²·月; 商业用房: 元/m²·月。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2、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管理费分摊;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法定税费; (11)公共能耗费用; 6 (12)应急抢修及日常小修; (13)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3、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乙方报维修计划,经甲方业主委员会征得业主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使用公共收益或者公共维修资金) (2)代收代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3)停车服务费,地下车位停车服务费不高于 80 元/车/月,由具有使用地下车位资格的业主另行交纳。 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4、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乙方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一个季度,除非业主自愿超期交纳,乙方不得长于本合同期限预收物业服务费,交费的具体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号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无故延迟交费,经乙方两次书面催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将承担违约责任。 1、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长期空置物业,其物业服务费按照西安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应履行催告程序并依法催收。 4、物业买卖合同及本合同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业主或使用人实际已入住、使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讨。

第十条 业主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 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乙方接受上述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业主须与物业费同期向乙方交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装修时,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等非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含非承重墙等拆改),由业主自行清运(但须按乙方装修规范管理要求,袋装化后上车运出);也可以委托乙方清运,清运处理费由业主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50 万元整,自合本同签订盖章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转账支付到甲方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经甲方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书面公告后仍未支付,则乙方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赔偿金,甲方业主委员会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完成交接、退场手续,甲方应在三十日内退还无息剩余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位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地面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活动,根据具体经营项目双方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物业(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场地占用、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用于经营,经甲方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收入不低于 70 %归全体业主所有,不高于 30 %归乙方作为必要管理成本。 2、如设置地面停车场,根据地面停车场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如乙方隐瞒公共收益,乙方应双倍向甲方返还且不得享有分成,同时甲方可视情节严重,有权选择解除本物业合同。如乙方擅自利用或擅自同意他人利用共有部位从事经营活动,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应完成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条例中约定的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签订有关查验书面文件。 对于承接查验中缺失或难以交接的资料,甲乙双方共同通过向原开发单位、有关部门调 8 阅等方式进行补全,对本小区存有疑义的基础资料,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查证、补缺和确认。 乙方所建立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均需每半年向甲方备案更新一次。 当合同终止乙方离场时,所有资料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交接,由甲方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第三方承接查验单位,承接查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七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1、审核、监督、检查乙方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乙方依法依约公示有关单项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4、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监督管理小区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5、依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各项管理制度协调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相关方; 6、代表业主大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签署补充条款; 7、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8、甲方业主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做好合同的执行,以确保物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配合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物业与业主的纠纷。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9、业主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业主委员会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督促乙方严格依法及依本合同规定内容进行管理和经营活动,对于乙方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依约进行保证金的扣减及要求补足; 11、支持和配合乙方开展各类小区业主文体联谊和宣传教育活动; 12、根据需要对乙方提出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13、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组织开展的业主自治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破坏小区业主大会自治活动,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破坏业主自治活动的第三方行为,应当及时 制止,并通报甲方业主委员会及政府职能部门; 1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公共服务、汽车停放管理服务、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2、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定期向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3、乙方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物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4、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制度;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用途; 7、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合同签订后,每半年应将更新后的小区全部业主(住户)联系信息、地库车位使用者联系信息向业主委员会备案。乙方不得将业主及业主相关物品信息及档案资料用于物业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8、乙方经甲方同意,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性**企业的,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委托专业企业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甲方备案。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同时,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9、乙方应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和小区整改计划按期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或者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未完成整改之内容,并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完成整改实施的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次月 二十 日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及补缴整改相关费用; 10、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同等规模小区的同等岗位的管理经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物业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甲方业主委员会多次发出书面整改仍未解决,可书面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 10 人,乙方应当配,合在一个月内更换;若乙方未及时更换,经甲方业主委员会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物业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其他部门负责人调动,应提前一个月备案,新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通额定规模小区同类岗位的管理经验。合同期内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岗位编制及说明,随时接受甲方对项目配置人员标准的查验,每季度或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清册(包含部门、岗位、班次、人数、姓名等信息)。 11、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12、乙方承诺的其它义务; 13、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维修、更换、改造费用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按《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甲方业主委员会提出下年度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常规维修)。按照规定,属于可申请应急维修的情况,由相关业主申请,乙方应确认是否符合使用维修资金的政策规定,将相关问题照片、申请、法规约定的第三方文件、乙方审核意见等资料向甲方业主委员会提交审核。依法使用维修资金,乙方应公开组织选聘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决定施工单位及审计单位,乙方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并协调施工单位完成维修工作,接受业主、甲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特检院书面鉴定电梯必须停用维修,乙方应自停梯之日起 日内完成维修工作,恢复电梯的正常使用。

第九章 物业服务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 1、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作为平时物业服务质量的判断依据,分为业主投诉考核和甲方业主委员会定期检查或抽查的日常考核,日常考核中发现乙方未完成服务计划、整改计划或者服务不达标、未履行应尽义务的问题,甲方业主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整改或解决问题,乙方收到整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没有整改或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业主重复投诉三次(及以上),甲方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将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根据问题性质严重性,按每次不少于1000元,不超过1万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部分作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需在次月二十号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及相关罚金。 2、年度综合考评 每年定期业主大会会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及下年计划),甲方业主委员会将组织业主进行年度满意度调查,考评项目按照不低于一级物业服务标准设定,甲方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第五条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或应承担的义务、本合同附件物业服务标准,甲方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甲方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乙方考核扣款,追索损失赔偿,相关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次月二十日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及补缴赔偿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如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前述行为给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双倍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及时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承担违约责任。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全额返还并赔偿业主已支付总金额的两倍。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动暴**、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因业主或者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相关损害;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是: 1、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3、物业买受人,是指房屋销售合同中确定的购买人。 4、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5、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6、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公共区域,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房屋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9、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二十九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50 万元;按合同约定,双方合同终止不再续约,乙方完成交接退场后,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向乙方予以退还无息剩余履约保证金。 2、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及时消除危险,并尽快根据不同类型促进维护、修缮,如因管理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乙方应起到告知及提醒义务。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应在确定责任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因乙方管理的原因致使责任不明确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业主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物业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物业服务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 6、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7、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8、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报甲方备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9、乙方在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应当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 10、乙方承诺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 14 第 1 种方式处理: 1、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贰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主要条款经缤纷南郡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甲方业主委员负责人、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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