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银保监罚决字〔2022〕112号)
菏银保监罚决字〔2022〕112号
当事人:周凯
身份证号码:37090219860829XXXX
职务:时任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营业部(以下简称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对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主管责任。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抽查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及相关财险公司提供的2020年5-11月业务台账、财务明细账、明细等发现,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通过其枣庄银行账户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3795笔、金额229.88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2020年5-11月业务台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关于菏泽分公司违规处罚决定》等证据证明。
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出示客户告知书
经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共签单11070笔、保费金额10640.44万元。调阅相关投保资料发现,该司仅向2021年8-9月共计148人次投保人出示客户告知书,未见其他时段、其他投保人的客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关于菏泽分公司违规处罚决定》等证据证明。
三、未设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2020年至检查日,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与某财险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等12家财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代理合同均约定手续费或佣金结算账户为其在农行菏泽岳程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调阅该账户明细发现,其交易内容除各财险公司转入的代理业务手续费之外,还核算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管理费用及社保、公积金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其他资金用途混同核算,未做到有效分隔与独立。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与12家财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关于菏泽分公司违规处罚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负责人周凯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上述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负责人周凯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上述未设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负责人周凯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润华保代菏泽营业部负责人周凯给予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菏泽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25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编辑:文倩
【免责声明】独角新闻未标有“来源:独角新闻”或“独角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独角新闻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如需商务合作及新闻线索爆料请联系 独角新闻:1912303878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