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交易活动中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某从事售卖玉米生意。2022年6月,原告方某与被告徐某某在微信中达成购买玉米的合同,双方对数量、单价、总价款等达成协议,随后由被告拟好书面合同发给原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由原告支付定金,余款需货到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清;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货通知时间后4天内发出货物,超出时间发货按照被告违约双倍定金赔偿原告。达成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但被告收受定金后未按原告要求发货。后被告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承诺会返还定金,但一直未履行承诺。据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新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法院判决由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某定金10000元。
以案释法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应诚实守信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了不诚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秩序。
来源:新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