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财忠节税案例
【例 10-8】A 企业的业务模式是通过制造子公司 B 进行产品生产,再由销售子公司 C 通过购买 B 公司的制造产品向海外出售来实现利润。由于两个子公司分别要缴纳 25%的所得税,企业税收负担比较重。2019 年度,B 公司实现利润 1 000 万元,C 公司实现利润 800 万元。请计算 B、C 两个公司每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B 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C 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200=4 50(万元)。由于该企业的主要销售对象均位于海外,该企业可以考虑将 C 公司设置在所得税率比较低的避税港,假设为 D 公司。D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B公司的产品以比较低的价格销售给 D 公司,D 公司再将其销售给海外客户。假设 2019 年度,B 公司实现利润 500 万元,将 500 万元的利润转移至 D 公司,D 公司实现利润 1 300 万元。
这样,B 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D 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 300×10%=130(万元)。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25+130=255(万元)。减轻税收负担:450-255=195(万元)。
当然,商品从中国转移至 D 公司所在国需要花费一些费用和缴纳一些税费,如果这些税费的总额低于 195 万元,则该节税方法仍然可以为该企业带来利益。
02 财忠节税思路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税率水平 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并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 100%计算。
计入中国居民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股东的纳税年度。计入中国居民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股东的当期所得: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目前,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尚不会严格执行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因此,企业可以考虑运用受控外国公司进行节税。另外,等更具体的相关规则出台以后,企业可以针对这些更具体的规则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节税方法。
例如,如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控制关系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度利润不高于 500 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多设立几个受控外国公司,这样,就可以将更多的利润留在境外。
03 财忠节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4 条、第 45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 116 条、第 117 条、第 118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8 日发布,国税发〔2009〕2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1 日发布,国税函〔2009〕37 号)。
节税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