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55号)
二、申报主体
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
三、运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以法人为单位组织资金申报,于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同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以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县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章确认,每年3月10日前会同县(区)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各县(区)及市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每年3月20日前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各市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使用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报送的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意见,结合省级预算安排确定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对省本级申请的,省财政直接拨付至相关单位。
◉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

一、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金融办 山东证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171号)
二、申报主体
本办法所称引导奖励对象,包括省内债券发行企业(不含注册地在青岛地区的企业及近五年内发生过实质性违约的企业)、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主承销机构以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
三、运作程序
申请奖励的省内债券发行企业需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及上年度取得的发行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发行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按债券类型分别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发行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司债发行企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10日前按债券类型分别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汇总表(企业版)》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各市相关管理部门要会同所在地承销机构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报送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奖励的债券主承销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承销机构版)》和上年度《债券承销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为单位按承销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申请奖励的债券担保增信机构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担保增信机构版)》(附3)和上年度《债券担保增信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担保增信债券类型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债务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公司债)。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山东证监局分别负责审核各类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和数据准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核无误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机构奖励信息汇总表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措施

一、政策依据
为引导科技型企业上市科创板,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措施》。
二、对象条件
围绕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估值不少于7亿元,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累计营收2亿元以上,获得投资机构投资2年以上的优秀企业进入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
三、支持措施
1.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辅导培育。从培育库中优选50家左右标杆企业,优选中介机构(保荐、律所、审计)对标杆企业进行“一对一”专业化服务辅导,优先引导汇聚金融资本、技术、人才、项目与标杆企业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入库企业纳入全省科创板上市后备资源库统一管理,对IPO申请获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省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加大对入库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入库企业围绕产业链和创新链,牵头实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对培育库中的标杆企业围绕我省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入库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省级财政对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按照比例给予奖励。
3.支持入库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将入库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纳入省科技厅重点培育范围,培育其升级为省级平台。对培育库中标杆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升级为相应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每个1000万元经费支持。
4.强化入库企业人才建设。鼓励入库企业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院士团队稳定支持项目、外专双百项目、引智项目等各类人才项目。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方式,推动入库企业与各类人才围绕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开展点对点精准对接与合作。对入库企业在鲁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境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国内领军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其在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各类人才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实现在鲁转让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其转让收入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市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构建省市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辅导培训等服务,重点加强对入库企业全方位保姆式科技金融服务。优先向入库企业派驻山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加大对入库企业与企业科技特派员联合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力度。
6.落实入库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实施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全面落实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入库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鼓励和引导银行对入库企业加大*款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入库企业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推出专属*款贷**产品。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入库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款贷**,纳入省科技成果转化*款贷**风险补偿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入库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款贷**提供70%的风险分担。
8.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入库企业的投资引导作用。定期筛选入库企业优秀项目,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网上服务平台注册,推荐纳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项目库,与基金管理机构实现双向对接。
◉工业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简称“小升规”),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简称“规改股”),推进工业企业上市(简称“股上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信厅提出《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工业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鲁工信发〔2019〕8号)。
二、政策要点
(一)大力推动“小升规”。
1.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以年营业收入10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按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
2.对“小升规”企业实施奖励引导。2019-2021年对新升规企业每户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加大对“小升规”企业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新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新升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不收取*款贷**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各级*款贷**风险补偿资金要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新升规企业的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4.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小升规”企业。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中,支持“小升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0%。将升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中小微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瞪羚企业”。
(二)大力推动“规改股”。
1.积极解决改制难题。妥善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城乡规划、土地房产、项目立项、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产权保护,合理解决债务处置、资产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积极为企业改制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完成改制企业给予一定费用补助。
2.提供优质中介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培育和支持市场中介发展壮大,为改制企业提供财务、投资、管理咨询及法律顾问等服务。对于为改制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择优给予奖补激励。
3.支持改制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扩大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精准化金融服务,针对改制企业发展需求,创新个性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服务。
(三)大力推动“股上市”。
1.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优选一批“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库,实施重点培育。整合“省级小微企业*款贷**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合作对不良*款贷**给予本金不低于30%风险补偿,重点加大对高成长企业的信贷支持。
2.奖励“规改股”企业上市。对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支持企业重组。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大力推进“小升规”,以2019年8月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基数,到2021年,推动1万家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力推进“规改股”,到2021年,实现全省6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大力推进“股上市”,力争到2021年全省新增上市工业企业60家左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负责推进“小升规”和“进库纳统”专项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推进 “规改股”专项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推进“股上市”专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政策资金保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纾困基金

一、政策依据
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组建纾困基金的要求,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快速行动、密切配合,建立了协调联络机制,扎实推进省纾困基金相关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制定了纾困企业标准,建立了纾困名单报送与调整机制,分批确定纾困名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纾困基金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按照方案,有关省属企业组建了纾困基金,市场化开展了纾困业务。为进一步做好纾困工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纾困基金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国资收益字〔2019〕52号)。
二、省纾困基金范围
根据方案,为充分发挥各家企业的专业特点与优势,由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5家省属企业(以下简称有关省属企业)分别发起设立专项纾困基金,统一纳入省纾困基金范围,完成纾困任务,总体规模达到100亿元,其中,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发挥主导作用。目前,有关省属企业已设立的5只专项纾困基金情况如下:
1.基金名称:济南纾困盛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名称:山东金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名称:山东振兴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济南舜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名称: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名称: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纾困企业范围和标准
(一)纾困企业范围
按照省政府《意见》要求,纳入纾困名单的企业为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治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
(二)纾困企业标准
1.上市公司标准。一是大股东质押率超过60%的省内上市公司;二是符合我省“十强”产业方向的装备制造(工业用品,工业机械)、精细化工、医药(含器械)等行业的科技型、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三是核心竞争力、研发投入、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盈利能力、法人治理机制等指标较好的主营业绩稳健的上市公司;四是自身有纾困诉求的上市公司。
2.非上市企业标准。一是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大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二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三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规范;四是企业暂时存在资金流动性困难和亟需解决的突破性矛盾;五是优先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企业。
四、纾困工作流程
1.确定纾困名单。根据职责分工,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负责确定上市公司纾困名单,省工信厅负责确定非上市企业纾困名单。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地区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的纾困需求要进行调查摸底,按照纾困企业标准和相关工作要求,形成纾困建议名单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及省工信厅进行研究筛选。纾困名单形成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函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提供至有关省属企业。纾困基金按市场原则对纾困名单提出的初步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与省工信厅分别反馈。
2.市场化纾困。纾困基金根据纾困名单和企业纾困需求,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从纾困紧迫程度、标的企业行业属性、具体投资指标等方面确定纾困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制定纾困方案,通过与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开展股权、债权合作,与企业建立深层次资本合作关系,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救助。
3.纾困结果报送。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调度纾困基金运作情况,并通报省工信厅、山东证监局,同时按照省政府部署报告纾困工作情况。
纾困工作流程图

附注:虚线框内为纾困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