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召业主参与业主大会 (业主写给业主委员会倡议书)

业主者,房屋、地块等物业之主人也。既为物业之主,则物业之大事要事,皆有决定之权,即使不能操之于两手,也必当表决于一票。

然今之业主,徒有主人之名,鲜有做主之实。既不能决定选择哪家“物管”(泛指房产生产、管理之相关单位、部门及其职能公司等既得利益团体或个体)提供相对应的物业相关服务,又不能决定共有收益之分配权,甚至交多少物业费,都失去自主权。经济利益受损,居住品质下降,共有物业被占,投票被代表,乃至频频出现业主家被断水断电断网堵锁眼、开会被砸场、人身遭伤害、阻碍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人之权利等恶劣事件。主*权人**利荡然无存,奴役之状烁然可见。

自国家重开房屋商品化之路,除一小撮天潢贵胄居于出警入跸之所,拥有全天候听差之特供的“既得利益集团”外,余者,即使坐拥百亿,名满天下,亦不能免入“业主”名册。此名册之所不幸,乃在于血统决定其并无跻身贵胄之机,特供“既得利益集团”自是与其绝缘;其所幸者,在于此名册,有所谓中产阶级或准中产之名,国家兴衰、社会治乱,莫不与名册中人福祸相依,可谓成败系于一身;其所万幸,在于此名册,学贯中西者有之,大亨巨富者有之,铁肩道义者有之……国家之栋梁,民族之精英,莫不藏于此册。

既然芸芸业主精英如云,能人如雨,为何不能维护自身天赋之权利,反而处处受制几近奴役哉?是国家无保护业主权利之法律法规乎?非也,中央有《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各地也有条例实施细则、维修资金规定等等,虽多有缺漏,总归还能挡几丝风雨。是柏杨所谓国民一人为龙三人成虫之劣根性乎?然观台港澳,几乎未见有业主遭物管黑手之片言只语,可见国民劣根性之说,绝不成立。

荀子云“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一个群字,道破两千多年后业主之命运——看似精英荟萃,实则散沙一盘。既得利益团体能联合组建这样公司,那样协会,国家立法时能发声代笔,业主维权时能会商弹压。若将“物管”血脉,上溯至房地产家族,则其利益勾连、成群结队之势,实在赫赫巍巍。业主能干如牛马而不群,“既得利益集团”虽精英缺失却能群。故“既得利益集团”能独霸一隅任意施为,而业主忍气吞声无可奈何。此一状况,断非人性善恶良莠不齐所致,亦非上天独厚物管而薄业主。能群者制约不能群者,此为天理,亦为圣人警世之言也。

或曰,业主亦能联合,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组织为证。然业主大会,若无运转良好之业主委员会,则徒具摆设,甚至被外人鸠占鹊巢生出怪胎,自不能以群之功能视之。业主委员会,因成员几乎为上班族,业主委员会事务,皆以公益对待,有余力则为,工作忙则弃,故能良性持续运转之业主委员会,凤毛麟角。即或偶有三两个业主委员会为小区带来一时善治,但既不能建成典章制度以求长治久安,也不能推而广之以改善全体业主之境遇。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无全体业主之联合,则无小区之万世太平。故业主之联合,虽从一小区业主物权起,但亦为一地区乃至一国业主之福祉。而无全国业主之联合,小区业主委员会则弱不禁风,不堪黑恶势力之一击。要而言之,若业主能联合,则物权能维护,权益得保障;反之,则家园遭侵凌,人格被*辱侮**。尤以今日之“既得利益集团”有公司之利,再得“既得利益集团”行业协会之势,更仗不良官吏庇护之威,若业主再不同心抱团,则苦难日重,主人反被奴役,必将成为愈来愈多人的真实遭际。

联合势在必行,又该如何联合?

业主联合,始于物权之联合。物权,仅以平米计多少,不以男女老幼民族宗教贤愚之别论高低,故业主之联合,必为平等主体之联合;业主权利之保障,有赖于认同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有赖于邻里共处谦冲包容,有赖于明晰群己界限与张扬个体自由,故业主之联合,必为自由精神之联合;业主追求兼相利,崇尚协商共赢,但总有邪恶之徒求霸权,要垄断,须有铁肩担道义,路见不平敢出手,故业主之联合,必为公义情怀之联合;艰难困苦,玉汝于成,能同气连枝,生命不息奋斗不止者,皆因深深地热爱生活、热爱家园、热爱这国这土地,故业主之联合,必为赤子大爱之联合。一言以蔽之,业主必联合在平等、自由、公义、大爱之中。

物权虽单一,但联合谋事,必有意见分歧。既要畅所欲言个人心情舒畅又要保证办事效率,则议事之规则,须民主集中,须会议主席严格坚持规则,参会业主自觉遵守规则。会议规则,以“罗伯特”议事规则最为详尽,其本土化之南塘十三条,亦可资借鉴。

果能如斯,则业主之联合,必能开出小区和谐美丽之花。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费,选聘心仪物业之企业,改善设施设备、绿化、安保、卫生等等事项,都能公开公平公正地有序处理,小区环境必将青春不老。

业主之联合,必能开出物业服务市场繁荣之花。市场经济与垄断经营势不两立,竞争充分的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促进物业服务产品的优化,有利于理念优、素养高、管理好的公司做大做强,行业健康发展,业主自然受惠。

业主之联合,必能开出国家法治昌明之花。业主维权的过程,是业主权利意识觉醒的过程,也是学法用法守法自我教育的过程,还是倒逼政府官员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的过程,这一群体的广泛性,决定其每一小步,都在为夯实国家的法治底盘而添砖加瓦。

业主来自五湖四海,天南地北,为了《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走到一起来。业主认同以上共识,业主因共识而联合,业主因联合而彼此温暖,相互鼓励,共同进步。

有脊梁的业主,请挺直胸膛,高昂头颅,投身于火热的维权实践中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