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1月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栋自有房产(2017年购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22年12月1日,租金120 000元(含税)于2022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我公司如约收到租金,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按照直线法2022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 000/(1+9%)/12=9174.31(元),
因此贵公司在收到房屋租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预收账款 110 0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908.26
借:预收账款 9 174.31
贷:其他业务收入—xx房屋租金收入 9 174.31
同时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收到预付的租金收入,有的学员朋友可能会想到是否需要计入到“合同负债”科目,在这里向大家说明一下,房屋经营租赁执行租赁准则,因此本文认为计入到“预收账款”科目中更合理。
②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公司可以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 /(1+9%) x9%=9908.26 (元)。
③跨年度收到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有两种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税会之间存在差异,在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此时会计和税法租金收入确认时间一致,则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税务处理选择按照“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则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列如下表所示:

2022年需要纳税调整增加100 917.43元,在2023年纳税申报时,因为账载金额仍需要确认租金收入100 917.43元,但是税法上计税基础为0,因此在2023年纳税调减100917.43元。综合来看两年纳税金额没有变化,但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纳税申报方便程度,还是建议采用第二种计税方式,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