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非法买卖个人公民信息 (非法买卖微信犯什么罪)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份,熊某恒邀集被告人熊某林、熊某浪、熊某强一起从事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因缺乏经验,在此期间获利较少。为谋取更多利益,2020年9月底,被告人熊某恒、熊某林、熊某浪、熊某强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微骑兵”的软件(一款基于电脑版微信运行拥有多开、多号智能群发、加人、拉群、退群、清粉的营销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

2020年10月份,熊某恒的朋友秦某斌投入5万元(占股百分之四十),熊某恒投入2万元(占股百分之二十),熊某林、熊某浪、熊某强分别投入一定数量的电脑及手机(分别占股百分之十),范佳聪未投资(占股百分之五),另百分之五的股份收益用于公司日常开支。结伙共同购置办公桌、电脑、二手手机等物品,租赁江西省xx市物华路玲珑阁楼,挂牌成立了“xx市xx贸易公司”。由秦某斌负责对外采购空白微信号、销售成品微信号。熊某恒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并负责聘请公司员工。熊某林、熊某浪、熊某强、范某聪与聘请的公司员工均直接参与,用“微骑兵”软件非法制作成品微信号。制作好的成品微信号通过秦某斌高价卖出,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2021年1月,熊某恒、熊某林、熊某浪、熊某强、范某聪与秦某斌结伙,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求职信息(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将求职人员的信息分发给公司工作人员。以员工每添加到一名求职人员的微信号,赚约10元不等佣金的奖励方法,让员工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刷单兼职为理由,让求职者添加“导师”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进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当受骗。

经营期间,熊某恒、熊某林、熊某浪、熊某强、范某聪与秦某斌在支付工资及相关开支后,其获得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按各自所占股份份额予以分配。

法院判决:

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熊某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熊某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熊某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熊某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范某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该罪的保护客体是个人信息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1)在未获取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2)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行为人熊某恒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出资购买空白微信号和一款智能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在未获取他人同意的情形下,购买绑定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并通过“微骑兵”软件非法添加微信好友,或者购买求职者个人信息,以“求职”、“高薪”等名义诱骗他人添加其微信号,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非法获利,均符合违反国家规定, 在未获取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买卖微信号,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