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砍头息的问题
请看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9月15日,黄某向蔡某借款10万元。黄某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据》。
该借据写明: “今借到蔡某(身份证号:XXX)”人民币大写:十万圆(100000元)整。” 。
同日,蔡某先行收取利息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
蔡某主张,双方约定有利息,黄某目前归还7万元,尚且3万本金,利息则按本金10万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
黄某辩称,实际借款为9万元,并且 双方不存在利息约定 ,黄某无需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
案例分析
01
本案借款本金如何计算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实践中很常见。
在本案中,虽然《借据》写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是结合银行流水及黄某实际收到的款项,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应以借条等上写明的出借金额为本金, “砍头息”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也即本案出借的本金应为9万元。
02
本案是否存在利息约定
本案中,出具的《借据》并未明确约定利息,虽然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砍头息”行为,但该行为 仅系双方在出借款项时扣减相应的本金,不能视为双方对于利息的明确约定。
虽然蔡某主张双方约定有利息,但并无举证证明。
在此情况下,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在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主张。
03
本案总结
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不予支持利息主张。
04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