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必问问题)

法治聚焦讯: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5%。原告于签订借款合同当日给付被告张某现金28.5万元(预扣当月利息1.5万元),被告张某按照月息5分给付原告12个月利息18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的借款为28.5万元,故借款本金应为28.5万元,因原、被告之间约定利率高于法律规定,故被告张某已经偿还的利息中,按照月息3分给付部分视为双方自愿履行,超出月息3分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故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13461.4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贷**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实际给付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现实民间借贷中,往往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与实际给付的借款金额不同,本案中,借款金额写明为30万元,但是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的款项为28.5万元(预扣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5万元)。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也就是借款本金为28.5万元。

2、利息约定高于法律规定怎么办?已经按照高利息给付了怎么办?

现在的民间借贷利息约定有:月息2分、3分、5分、1毛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利息规定的上限为年利率24%,即月息2分。也就是说无论原、被告双方如何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的利息上限仅为月息2分。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月息2分,并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怎么办呢?分为两种情况:

(1)月息大于2分、小于等于3分的情况下:已经给付的部分视为当事人双方自愿履行,一方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利息,不能支持。未给付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

(2)月息大于3分的情况下:已经给付的利息,超出月息3分的部分,一方主张返还,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因为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5分,故法院在判决中,对已经超出月息3分的部分,抵扣了本金。

3、同时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可否一起主张?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民间借贷如何向法官说观点,法官调解民间借贷案依据是什么

温馨提示:

辛苦挣来血汗钱,一定捂好钱口袋,民间借贷利息高,风险太大不能搞,三分五分一毛利,本金利息全没戏。(邢有军 刘浩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