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年金按季度缴纳个税如何申报)

2023年第230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年金的个税计税规定”。

一、政策规定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科目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两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科目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年金什么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