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的注意事项 (股权激励方案和注意事项)

企业发展不同阶段激励手段有所不同,初创期的员⼯阶段,主要是靠发⼯资及奖⾦;第⼆阶段是技术团队和产品团队阶段,出来成型产品且有利润的情况下,可以给团队一定比例的分红权;项⽬成熟阶段,需要成⽴用于实现公司资本化的独⽴主体,通过控股此前业务主体可以实现合并财务报表;项⽬有独⽴市场价值开始资本化阶段,此时引入财务投资⼈,让创业团队去控股并进⾏资本运作。其中初创期和资本化阶段尤其重要,主要应当关注以下几点(欢迎指教/补充):

•公司初创期,创始合伙⼈⼈数原则上不宜过多,比较好的架构是三人。

•股权比较架构上,创始⼈分配股权绝不应将股权平分,股权要有明显的层级,要有真正意义上的老大,大股东要拥有绝对的控股权,比如大股东67,两个小股东33(按公司法去规范,如何更有利公司发展大家都理解)。

•创始⼈分配股权要充分考虑预留股权激励的股权池,为吸收新的合伙⼈或资源合作方预留,可以考虑搭建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不实际进入公司股权的方式,为后续融资和资本运作做打算,前期此部分股份多为大股东代持。

•注意股权协议中要有动态调整机制,中途合伙⼈退出转让约定。

主板和创业板 对拟IPO企业的基本要求是股权清晰稳定,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材料前股权必须权属明确,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政策允许拟上创业板公司探索实施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的后续安排不能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和稳定,否则也应清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上市审核问答》, 申报科创板 上市前可以制定期权计划并在上市后实施,需遵循以下关注点:

(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  

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4条相关规定( 10. 4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激励对象不得具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 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 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   

5.在审期间,发行人 不应新增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 不得行权 ;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 实际控制人稳定 ,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员⼯⼊股、供应商、客户等低于公允价值⼊股适⽤股份⽀付的会计处理,可能对公司当年的盈利造成较⼤影响,进⽽可能影响公司IPO发⾏的业绩条件。要充分考虑激励的时间、⽐例、价格,充分测算股份⽀付对业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