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第一章相关场所分类定性及建筑高度库
1.1 相关场所分类定性
1.1.1 公众聚集场所: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 款,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本条款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与上述使用功能类似的密室逃脱、剧本杀、室内冰雪场、网吧等场所也应参照公众聚集场所执行。
1.1.2 人员密集场所: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 款,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1.3 重要公共建筑:
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附录B 来界定,指: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物文**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使用人数超过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
使用人数超过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 的综合楼;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1.1.4 儿童活动场所: 指用于婴幼儿保育、小学学制教育、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和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亲子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
1.1.5 老年人照料设施: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设施。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人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老年公寓除外)等。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1.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 条第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 条第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为丙类生产厂房。第10.3.1 条第5 款规定的 人员密集的厂房 :是指单体建筑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 人,或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 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m2 )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等丙类生产企业、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2 建筑高度
1.2.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和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2.1)。

附图1.2.1
1.2.2 对于多层建筑部分由于使用功能需要,局部凸出大屋面且所凸出部分屋面及墙面未设置门窗洞口的空间,人员使用楼层的楼面距建筑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低于24.00m时,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大屋面建筑面积1/4 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2.3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1 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1.2.3-1)

附图1.2.3-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1.2.3-2)3

附图1.2.3-2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
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1.2.3-3);

附图1.2.3-3 与较高地坪高差较小的房间
3) 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
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 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1.2.3-4)。

附图1.2.3-4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第二章厂房和仓库
2.0.1 除甲乙类厂房以外,未明确具体生产性质的标准化厂房,应按火灾危险性丙类进行消防设计。如果厂房的实际生产的危险性高于原设计标准,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
2.0.2 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2.0.3 工业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开口部位应当设置抗爆门斗或抗爆门窗。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其相连区域也应当按照甲乙类设计。其防火分隔措施,需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 条、第3.6 章和第6.2.3 条的规定。
2.0.4 丙类厂房地上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 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0.5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和厂房、仓库设置防火隔墙,当需要设置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需要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用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所在墙面面积的20%,且应为固定乙级防火窗。
2.0.6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1.2 条的规定,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
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可视为裙房。高层工业厂房的附属建筑符合上述规定时,也属于裙房。
2.0.7 锂电池厂房火灾危险性,按照《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火灾危险性确定,分类举例见该规范附录B,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特殊用房火灾危险性见《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第6.2.2条的规定要求。
2.0.8 除甲乙类厂房外,厂房内附设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时,其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 条第1 款的规定根据此类设备用房所占整个厂房的比例确定,当其所占比例大于5%时,应按丙类厂房考虑防火设计技术要求。
2.0.9 工业厂房车间单独设置参观走道时,参观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 条中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厂房内最远点疏散距离应考虑参观走道等固定隔墙的影响,具体距离参数应根据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照该规范第3.7.4条的规定确定。
2.0.10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窗等措施进行分隔(对于于丙类仓库,防火墙及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为4h);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单樘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6m,高度不应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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