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律汇总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赔偿,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是什么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赔偿,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是什么

文 / 绍斐*法讲**

图 / 绍斐*法讲**

前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文化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紧密,网民可以在网络上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

但是,网络是虚拟开放的空间,虚拟不是虚幻、虚假,也不是对现实的简单数字化模拟;开放不是无法、无序,也不是可以随意乱来。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赔偿,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是什么

案情背景

王大海是一位知名媒体人,某天,王大海发现小白公司通过某社交软件平台账号“小白说事”发布了一篇文章,该文章内容声称王大海是小蓝公司的投资人和发起人,而小蓝公司经营的公众号“小蓝观点”是“专业黑小白文章培育基地”,并称王大海与小红公司存在“PY 交易”。

王大海认为上述文章表述实属捏造,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小白公司通过社交平台账号散布该文章的行为,使其业内声誉、公众形象以及社会评价受到严重影响,丧失了多个对外合作的机会,并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赔偿,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是什么

一怒之下,王大海将小白公司及运营某社交软件平台的小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小白公司及小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删除侵权文章,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

小白公司提出,是王大海先发布了针对小白公司的虚假、*谤诽**言论,小白公司才通过“小白说事”账号发布文章予以回应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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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的内容均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并非虚构:王大海是小绿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小绿公司又是小蓝公司的股东,小蓝公司官网多次宣称“前知名媒体人王大海是小蓝公司的投资人和发起人”。

小蓝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多方位为小红公司服务,与小红公司存在密切的商业合作关系,为了经济利益关系不择手段、持续不断地贬损小白公司,吹捧小红公司:“PY 交易”在文中应理解为某种背后交易,属于中性词汇,并不具有贬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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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公司提出,本案中小黄公司属于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任何主观过错。涉案文章并非位于社交软件平台的显著位置,小黄公司对涉案文章也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文章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

小黄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对涉案文章进行了查找和删除,无须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可见,涉案文章中有“王大海是小蓝公司投资人和发起人,小蓝观点是专业黑小白文章培育基地,王大海与小红公司存在 PY交易”的表述,该文章阅读次数为 30000 次,并被知名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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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Y交易”的含义,王大海提交了知名搜索引擎中的解释:“PY交易,网络流行词,就是*眼屁**交易,暗指背后有见不得人的勾当。比如,交易过程中的人情和暗箱操作。”

王大海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已支出律师费2万元、交通费1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予以佐证。

就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王大海向法院提交了《商务合作协议》《关于终止商务合作的函》,试图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因存在商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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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一年内每月从小黑公司处获得 1万元,但侵权行为发生后小黑公司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商务合作,导致其 10 万元的经济利益受损。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证据来看,“PY 交易”的一般理解应是:“*眼屁**交易,暗指背后有见不得人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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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交易过程中的人情和暗箱操作。就该网络词语本身的含义及其来源看,该词无疑具有贬义,若没有事实依据指向特定的主体则具有*辱侮**性。

小白公司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其社交平台账号上,以肯定的口吻公开传播“王大海与小红公司存在 PY交易”,该言辞具有明显的*谤诽**意义并具有一定的*辱侮**性,足以对王大海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并降低其经济信用和社会评价,已构成了对王大海名誉权的侵犯,小白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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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小黄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及时屏蔽了涉案文章,也无证据证明小黄公司明知涉案文章构成侵权,小黄公司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故王大海要求立即删除涉案文章的诉论:

求已无法实现,小白公司应该在“小白说事”的显著位置持续 10日登象数声明,向王大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王大海支付精神扬抚慰金 8 万元并赔偿合理支出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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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大海、小白公司及小黄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我国的网络侵权案件民事责任制度法律规定,由基本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和经济法、行政法规等特别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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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就是 2020 年制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因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规定或一般规定,所以,该编中有关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条款,被视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规定。

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其他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责任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都应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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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保护著作权的规则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侧重对非物质性人格权的网络侵权行为予以规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承担网络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分为两类,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凡是利用开放的信息网络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网络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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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和已有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等。

法理分析

两类主体因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行为模式并不相同,所以承担侵权责任的形态和方式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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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大海诉小白公司、小黄公司的案例中,小白公司是侵权行为的直移行为人,即网络用户,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而小黄公司作为提供网络社交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其并不明知小白公司发布的文章构成侵权,目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故无须承担小白公司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果小黄公司明知侵权或未及时删除,则其需与小白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赔偿,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是什么

在前文所述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仍在继续的,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这也是避免侵权行为进一步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方式。通常情况下,网络侵权责任中,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方式限据侵权行为方式的不同,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王大海向法院提出要求小白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即属于停止侵害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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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这个案件中,涉案文章在判决前已由小黄公司进行了删除,“小白公司立即删陈涉案文章”已经激有了实现的可能性,所以法院没有在判项中支持王大海的该项诉讼请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白公司逃避了承担“停止侵害”的资任。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三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只适用于做侵权人的人格性顾的权益(如本案中涉及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并不适拥于被慢权人的财产性质的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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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应该在给被侵权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名誉恢复至被侵害之前的状态。

通俗而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适用上述责任承担方式的基本思路是“在哪里造成了损害,就在哪里承担责任”,这样最有利于消除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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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小白公司是在其注册的某社交软件平台账号“小白说事”上发表了侵害王大海名誉权的文章,则法院判决其在“小白说事”账号上公开向王大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偿经济损失。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规定了侵权人应该对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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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损失既包括已经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未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即“期待利益”。王大海向法院提交了《商务合作协议》《关于中止商务合作的函》,试图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因存在商务合作,可在一年内每月从小黑公司处获得 1万元。

但侵权行为发生后小黑公司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商务合作,导致其 10万元的经济利益受损,即属于要求被侵权人承担“期待利益”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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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支持王大海的这一诉讼请求,并非不支持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是因为王大海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黑公司是因为小白公司发布的文章内容才解除与其之间的商务合作关系,即不能证明该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换言之,只要能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法院会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赔偿,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是什么

在难以确定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加害人因此获利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的限额下自由裁量最终的赔偿数额。

常见的网络侵权责任中,侵害著作权、人格权(含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赔偿限额均为50万元,针对侵害专利权和商标权,则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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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也属于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包括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及律师费用。但是上述费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才可以。上述案件中,王大海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已支出律师费2万元即属此类。

4.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人身权益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才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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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及相关权益,不包含财产权.这一点,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是相同的。

具体到案件中,王大海因小白公司发布的文章名誉权受损,故而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王大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笔者观点: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享受言论自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发布侵犯他人、集体、国家权益的言论,不仅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