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案例:(2018)豫14民终27号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7日,王某某为甲方,岳某某为乙方,签订投资合同一份,王某某向岳某某提供投资款70万元,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经营,投资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同日,岳某某给王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书,计划书约定投资收益率为1.5%,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7日、5月7日、6月7日每次支付投资受益10500元,2015年7月6日偿还本金70万元,同日,岳某某给王某某出具收据一份,收到王某某项目投资款70万元,岳某某已经向王某某支付第一期投资受益10500元。
2014年8月26日,李某某为甲方,岳某某为乙方,签订投资合同一份,李某某为岳某某提供投资款60万元,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经营,投资期限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同日,岳某某给李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书,计划书约定投资收益率为1.5%,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每次支付投资受益9000元,分九次支付投资受益,2015年5月25日偿还本金60万元,同日,岳某某给李某某出具收据一份,收到李某某投资款60万元,岳某某已经向李某某支付第一期投资受益9000元。
2017年3月26日,张某某给李某某、王某某出具承诺说明一份,承诺用位于XXX小区14号楼的第2、3号门面商铺抵偿岳某某的债务,保证并用以上两间商铺清偿岳某某欠李某某、王某某130万元的债务。另查明,岳某某与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王某某与岳某某之间签订的虽是投资合同,但从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利息支付及还款计划书显示,双方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张某某关于物的保证承诺因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该物的保证的承诺为无效保证;张某某在承诺中保证并用两间商铺清偿岳某某欠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债务,含有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应在岳某某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某一审认为,案涉资金为投资款而非借款,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14年8月26日李某某与岳某某签订的合同以及2015年4月7日王某某与岳某某签订的合同名义上系投资合同,但从双方之间约定的投资期限、利息支付及还款计划书的内容分析,双方之间实际为民间借贷合同,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2017年3月26日,张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诺说明,该承诺既有物的保证,也有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关于物的保证承诺因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该物的保证的承诺为无效保证,但张某某在承诺中保证并用两间商铺清偿岳某某欠李某某、王某某的债务,含有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原审判令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百典解读
投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区别
一、主体地位
①投资:投资主体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不足或瑕疵出资的责任。
②借贷:出借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在约定借款期限内足额返还本金及利息。
二、收益目的和性质
①投资:获得一定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投资者收益由企业利润决定,按照约定比例或投资比例分配利益。
②借贷: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也存在无偿民间借贷行为。
三、风险承担
①投资:投资者同时享有企业的利益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②借贷:借贷关系中,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借人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百典点评
在实务中,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一般会从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如若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或投资人事实上并不参与上述管理的,同时,双方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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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何亚洲
编辑 | 新媒体运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