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仁研究 | 话说诉讼中矿业权评估之三:矿业权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拿到了矿业权评估报告,但是如果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呢?今天笔者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报告异议处理程序。
为方便读者理解,笔者制作了矿业权报告异议处理程序流程图供大家参考:

一、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一般为以下几种:
(一)评估报告所载的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评估报告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五)评估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六)评估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书面解释说明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评估机构应在五日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三、出庭解释说明
1、通知
评估人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派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2、出庭
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当就评估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3、拒不出庭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法院通知,评估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评估报告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评估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评估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评估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出庭费用及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评估人员的出庭费用,并通知评估人员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评估人员出庭费用。
评估人员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评估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评估人员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四、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因矿业权评估报告是个专业性很强的报告,对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所载内容,很多时候需要专业人员来帮助当事人、审判人员进行分析。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自己对评估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根据即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但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评估报告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五、重新评估
当事人要求重新评估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评估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评估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评估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评估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评估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评估的申请。
重新评估的,原评估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根据前述规定,诉讼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该项活动属于司法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证假**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
矿业权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事关矿业权人切身利益,矿业权人切不可忽视,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