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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8日晚上,张某、李某某、苏某共谋嫖娼,张某某通过其微信联系昵称为“夏天”的卖淫嫖娼中介,并询问了嫖娼地点与价格。2020年9月19日凌晨,张某等三人到达了中介所告知的嫖娼地点(鲁南新国际公寓),并通过微信与中介沟通确定了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李某某、苏某先到达1109号房间,由苏某进入房间进行嫖娼,然后中介继续安排张某位和李某某到911房间,当张某位和李某某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罗庄公安局民警查获。罗庄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卖淫查房
二、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一)嫖娼的认定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嫖娼一般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非法性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认定嫖娼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两点构成要件:
1. 主观上,嫖娼行为双方主体应就嫖娼达成合意,可能表现为双方就嫖娼地点、嫖娼人数、嫖娼金额约定一致;
2. 客观上,嫖娼行为人已进入着手实施阶段。
在我国,一般的嫖娼行为会被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违法进行嫖娼活动可能会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
(二)“等待嫖娼”是否属于嫖娼?
关于“等待嫖娼”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行为性**或发生*行为性**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就此予以明确。《批复》规定,当嫖娼主体双方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可见,如果行为主体双方已就卖淫嫖娼意向达成一致,并且着手实施,即使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给付财物的,均属于嫖娼。
在本案中,判断张某是否构成嫖娼的关键就在于张某是否已经进入着手实施阶段。张某、李某某与苏某在预谋嫖娼后,由张某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虽然张某在欲进入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公安局民警查获,嫖娼行为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停留在“等待嫖娼”阶段,但依然成立嫖娼。

处罚
(三)“嫖娼未遂”与嫖娼的处罚标准一致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嫖娼是否存在中止、预备和未遂形态?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类似《刑法》的三种犯罪形态,但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是存在对违法形态的相关规定的。《细则》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就嫖娼这一具体违法行为,公安部通过出台《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行为性**或发生*行为性**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就“嫖娼未遂”处罚问题予以明确: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李某某与苏某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但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成立嫖娼未遂,故对其三人应当依照嫖娼从轻处罚。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情节较轻,是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对于嫖娼行为情节较轻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需要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决定。一般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在交易地点,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嫖娼,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被胁迫或者诱骗去嫖娼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综合本案案情,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处以五日行政拘留是合理合法的。
三、“嫖娼未遂”相关案例

案例
案例内容:本案中,被抓获的卖淫女虽不是与原告聊天的“浅笑心柔”,且原告未与该女子实施*行为性**,但原告与“浅笑心柔”的QQ聊天记录、被抓获的卖淫女子与“梦”的微信聊天记录之间可以印证,双方已通过中介谈妥价格,并约定了卖淫嫖娼的时间、地点,原告也按照约定到达了指定区域并被被告抓获到案,故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并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后,对原告作出并公迎行罚决字[2019]0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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