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复盘推理第五章 (南大碎尸案案情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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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规矩,先答网友提问:

一、*爱青刁**有没有*杀情**的可能?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可能有这个选项!我会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我先从时间的角度来分析,看是否能构成*杀情**的可能:

我们知道,*杀情**是爱之深恨之切;要产生相爱相杀的感情,至少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双方的感情一定要达到彼此深爱的高度,才可能爆发出这种不计后果的能量。另一个是矛盾根源——不是违背感情、违背誓言、且痛彻心扉的矛盾,一般是不会让人产生杀人的念头。

、我们先从“产生一份深刻的爱情“所需的时间说起:

我们知道,任何感情都是要从彼此认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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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青刁**进入大学后,要认识一个看对眼的异性这是需要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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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到彼此互生好感,也是需要时间的。彼此产生好感后,才会走在一起形影不离,这也是需要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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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一起后,才能更近一步——让彼此充分了解,还是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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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才是相恋,然后慢慢发展到同居,而这也是需要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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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会有个漫长的蜜月期,而这个阶段双方是不易产生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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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才是彼此深爱的热恋期,这个阶段才有可能产生相爱相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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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之前的阶段,是达不到——要将对方置之死地的地步的。

大家自己算一下,*爱青刁**才入学三个多月,怎么可能让两个互不相识的人,通过三个多月的时间,就从不认识发展到把对方给弄死的地步呢?

、我们再来分析:是什么样的矛盾,能让彼此认识不到四个月,就要将对方置于死地?

前面分析:两个陌生人认识最多也就三个多月的时间,双方即便能产生感情,也到不了会杀人的地步!或许有人会问:为钱杀人可能吗?

可九十年代贫富差距不大,对于那个年代富裕一点的家庭,能给孩子的生活费——最多也只是比普通家庭的孩子:在衣食住行上好一点罢了,还远达不到让人谋财害命的地步。

那*杀情**会不会是感情纠纷的第三者插足呢?

我只能说:从情理上去谈,是可能的;但从时间上去谈,是不现实的。毕竟*爱青刁**从入学到死亡才三个多月时间,而不是三年时间。要达到*杀情**,最少满足四个条件:

A、*爱青刁**进入大学后,要迅速和他人谈恋爱;

B、要和多人发展暧昧关系,才会出现三角恋;

C、要同时去做让对方无法容忍的事,才会让人起杀心。

D、最后还要有: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才能做出一起类似的案件来,缺一不可。

以上四条,别说在时间上(三个多月)满足不了;就单说这些内容,也完全不符合*爱青刁**的性格。

2、我们可以从*爱青刁**的姐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谈话中,去证明这一点!

我们看一下:*爱青刁**的姐姐在接受采访的时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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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妹妹之前有谈过恋爱吗?她有没有跟你交流过这方面问题?

刁爱华:没有没有,她是很内向的人,高中的时候也没有谈过恋爱。

这段采访就在告诉我们——*爱青刁**在读大学之前,是没有恋爱史的。就问:一个没有恋爱史的女学生,第一次谈恋爱会这么快吗?特别是,刚到一个陌生的环境里生活,大家都互不相识,哪来的时间与空间去谈恋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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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爱青刁**的姐姐在回答南都采访时也明确回复过:*爱青刁**不是随便的女孩,是不会和别人谈恋爱的。因为*爱青刁**不爱讲话,性格比较内向、文静,且单纯、胆小、怕事;就问这种性格,怎么可能在入学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就和异性勾搭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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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爱青刁**没什么兴趣爱好,只爱看书。也就是说*爱青刁**平常就没有和异性接触的习惯,而是喜欢独处去看书,那她哪来的时间去和别人谈恋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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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谈恋爱总要花大量的时间与异性见面并相处,对吗?同宿舍的人,即便不知道*爱青刁**有没有在谈恋爱!但总有人知道:*爱青刁**有没有经常不在宿舍的情况吧?如果有,同宿舍的人早就当重点汇报给警方了,并且也会在网上广为流传了;还会等到我们来怀疑——*爱青刁**有没有谈恋爱吗???26年前,这条线索在警方那儿都没调查出个所以然来,就说明:警方早已排除*爱青刁**谈恋爱的可能了。

所以,从多方面来分析:不管是异性恋也好,同性恋也罢;*杀情**的可能性已不是概率问题了,而是根本就没有可能性的问题!

所以大家以后在网上看到*杀情**的分析,我个人建议大家不要浪费时间在这种文章上;不然你的期盼很大可能终将化作泡影。当然,如果你坚持要信,就当我没说!!!

特别是,网上还有人自曝说“自己有多爱*爱青刁**,为情将其杀害的”这种文章;建议大家先看一下他发帖的时间;如果发帖的时间超过一个月,此案又没有官宣抓到凶手;就基本可以判断是假消息了!因为,敢在网上承认自己是凶手的人,就等同于去警察局自首——警方是可以通过其IP地址与文字信息,轻易地追踪并锁定他的位置,从而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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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敢在网上承认自己是凶手的人,跟自首没有任何区别。而自首的人还能被法官从轻处理;像他这种在网上自曝的行为——不光会被抓,也不会被从轻处理;这种百害无一利的行为,又有谁会去做呢?(据说,当年的天涯网就有不少——喜欢用第一人称的描述方式,将此案编的神乎其神的网友,结果都被警方请去喝茶了。)

好~分析完了*杀情**的可能性,我们再来分析奸杀的可能性:

二、*爱青刁**有没有被奸杀的可能?

有没有可能,我先不说,我们一 一去分析:

先说强奸杀人案的两个特征: 1、凶手为了有效的实施强奸,防止受害者反抗时被外人发现,所以在施暴过程中将受害者杀害。2、凶手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让受害者看清了他的面貌,为了避免事情败露,所以将受害者杀害。这就是普通强奸杀人案的两个共性。 强奸是因,杀人果: 我们先抛开果——杀人不谈,先谈因——强奸。把强奸分成两种犯罪心理去分析:一种是初犯——也就是凶手第一次作案;另一类是惯犯——凶手有多次强奸史。看是否符合以上两种强奸案的犯罪心理:

1、凶手第一次强奸的犯罪心理!

第一次犯罪(强奸罪),代表以前从没做过;这就意味着:常态环境下,凶手并不会去做这样的事。而是在某一时刻的、某种特殊原因的引诱下:使他克制不了自己的欲望,丧失理智后,而出现的第一次犯罪行为。所以犯罪者第一次作案,往往都是受某种外界因素的引导下而产生的。这种外界因素,可能是:外人的怂恿;也可能是:出现了某种无法抗拒的诱惑,引诱其作案;但绝不会是: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一时兴起就会去作案。因为这不符合初犯的犯罪心理。

所以,大家记住一点:第一次犯(强奸)罪的人,通常都是有外界因素影响其犯罪的;也就是说,存在诱因的。反之,也一样:没有外界因素(诱因)的推波助澜,一般人也是轻易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的。

了解了这些,我再来分析惯犯的特点:

2、凶手有多次强奸的犯罪心理!

惯犯是奸淫成性,对*爱性**是有瘾的。所以,他们不需要外界因素迫使他们去做这件事;而是,会选择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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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白银连环杀人案凶手高承勇一样,尾随受害者到其家中,奸杀完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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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像韩国电影《杀人回忆》里的凶手一样,潜伏在某个地方偷袭受害者,将其奸杀后离开。这些惯犯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喜欢直接弃尸,并不会分尸和抛尸。因为经验早就教会他们——把事情做的简单化了;如果这样作案会让他们难以脱身,那他们也就不会继续这样作案了,毕竟被抓的后果——他们承担不起。而本案有三多:碎尸数量多、抛尸地点多、藏匿尸体的时间也多;一个惯犯是不会把案子,做的如此笨拙的。加上,惯犯会再次作案,且作案手法大致相同;可26年了警方并没有发现雷同的案件;所以,这里首先就可以排除惯犯的可能性。

3、排除惯犯的可能性,我们就可以把重点放在初犯上

我们知道,强奸杀人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室内强奸杀人,另一种是室外强奸杀人。而室外强奸杀人案没必要分尸,所以这里我们就可以排除室外强奸杀人的可能。 那就只剩下:室内强奸杀人案了。

我们再把【室内强奸杀人案】继续细分,分为:“ 受害者主动进入室内的强奸杀人案和被动进入室内的强奸杀人案 “去谈:

4、先谈:受害者主动进入室内的强奸杀人案!

主动进入室内的强奸杀人案,又可分为:熟人作案与陌生人作案两种。

、受害者主动进入熟人室内——被奸杀的可能性:

大家想一下:什么叫熟人?熟人是不是彼此了解的人?就问:一个对自己有非分之想、且极度凶残的熟人,你们还会去他家做客吗?肯定不会呀!前面都说:*爱青刁**是个胆小、怕事的人,她怎么去这么个熟人家里做客呢?她又不傻?

反之,也一样: 如果这个熟人即不好色、人又老实,又怎么会去强奸杀害*爱青刁**呢?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所以,熟人室内强奸杀人案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有人会说,那不一定:法制节目就曝光过很多熟人强奸杀人案!

这里请大家注意: 那些电视上所谓的熟人强奸杀人案,真正意义上:不是受害者的熟人,而是亲朋好友的熟人。举个例子:就像和父母关系较好的熟人,比如:邻居叔叔或和父母一起工作的大伯,经常来她们家窜门的这种——所谓的熟人,把受害人骗去的强奸杀人;这是有可能的。可*爱青刁**远在南京,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而自己认识的熟人,会强奸杀害她的概率又基本为零。 所以,熟人作案的可能性也可以被排除。

、受害者主动进入陌生人室内——被奸杀的可能性:

能让受害者去到陌生人的室内,只有经营场所;其它的,都可排除。

而1996年1月9号下午5点左右,*爱青刁**会去的经营场所无非有四种: 百货商店、门诊部或药店、理发店和餐饮店 (因为不排除,她晚饭吃的冲忙,没吃饱的缘故,才会想到再去吃点东西);其他的,都可以排除。

前面我们分析说:初犯第一次作案时,都是存在诱因的。加上,开门做生意的人,最忌讳的就是与客人发生冲突;因为发生冲突后,赔钱的一方往往都是他们。所以,没有什么诱因,经营者是不会在客人头上动歪脑筋的,除非这个店他就不打算干了。

所以在分析经营者是否会做出强奸杀人的前提,就是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强奸杀人的诱因?

5、以上4种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强奸的诱因?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搞清楚:什么是强奸杀人的诱因呢?给大家举个例子:一个穿着性感的美女到饭店就餐,深夜独自醉倒在饭店包厢里;又正好周边环境四处无人,这时让好色的单身汉老板看见了, 这就产生了强奸的诱因。 有了诱因,老板还忍不住,第一次犯(强奸)罪也就产生了。而强奸过程中,女方突然醒来,并挣扎、呼喊救命,造成凶手恐慌,情急之下将其杀害, 也就有了强奸杀人的可能性了。

了解了这些,我们只要分析一下,以上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强奸的诱因,就可以判断:这些经营场所,有没有强奸杀人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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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理发店:

理发店主要盈利对象,就是:爱做头发的帅哥、靓女们,这里并不缺乏美女。加上,96年1月份的冬天:*爱青刁**穿着朴素、形象普通、短发的她,也好搭理;所以*爱青刁**去理发是产生不了强奸的诱因的,理发店基本可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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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门诊部与药店:

药店是购买药品的地方,交流与买卖所发生的周期较短,也够不上有强奸的诱因的,可以直接排除。

门诊部呢!除非*爱青刁**生的病,需要脱去衣服让男医生接触到她的身体,不然也不可能存在强奸的诱因。所以,门诊部也可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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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谈百货商店:

百货商店就更加不可能了:每天光顾的客人最多,并且客人在店里停留的时间又不长,加上买卖双方也不需要过多的接触与交流,所以老板更加不会盯上*爱青刁**去强奸的。那就只剩餐饮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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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着重分析一下餐饮店:

A、如果抛开*爱青刁**的穿着、打扮与形象,是否能引起店老板的兴趣不谈;前面我们分析说过——餐饮店是存在强奸的诱因的。可*爱青刁**没有去喝酒、并且深夜不归的理由,很难产生被人强奸的诱因。

B、其次,就算*爱青刁**在饭店喝的烂醉,并最终让饭店老板强奸、囚禁,最后,杀害、分尸了;也没有抛尸在附近的理由。

因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上来说:他最该做的就是——将尸体毁尸灭迹,从而摆脱罪责;而不是把尸体抛在案发现场的周围,让警方去怀疑;因为弄不好就会引火烧身。特别是,还特意把人骨剔出来——抛在南大天津路校门口;特意将尸块藏在南大体育场树洞内;和抛在南大医院的小门后,这类地方;这种行为,明显是有意图的!是栽赃嫁祸吗?除非凶手不能将尸块带离*京大南**学这片区域,没办法只能抛在南大附近,所以选择栽赃嫁祸,这才说得通。可凶手既然能将尸块抛到水佐岗这种偏远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带不出去的道理。所以,这就违背了一个强奸杀人案的罪犯——想销毁证据的犯罪心理。

加上,这样抛尸也会使——原本普通的杀人案变得复杂化,使警方高度重视,从而加大侦办的力度;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凶手被抓的风险。事实也正是如此:1996年警方重点排查的对象之一:就有南大附近的小餐馆;这不是作茧自缚吗?

哪怕,抛开以上这些问题都不谈,我们单分析一下:餐饮店的老板是不是只有这种处理尸体方法?或是说:这样处理尸体,是否是凶手最好的选择?

A、我们知道:饭店每天都要给客人的食物进行打包,他会缺塑料袋吗?那为什么本案凶手要用床单打包尸体呢?

B、既然碎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抛尸,那餐馆老板有必要将尸体碎尸成2000多块吗?以凶手装尸所用的包装来看,切成几十块或上百块就足够他将尸块打包带走了,那他做这些无用功的意图在哪呢?

C、凶手都把尸体分尸成2000多块了,对于一个餐厅老板来说:要把这些碎尸块处理掉,会有很多种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抛尸呢?就比如:把尸块直接做成香肠,不好吗?做成香肠之后,怎么处理都行。

又比如:每个饭馆的门外都有个潲水桶,用于装客人吃剩的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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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这些潲水桶里的饭菜,都会被附近的养猪场以低价买走,并统一拖到养猪场喂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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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每个搞餐饮的人,都知道的事。如果,餐馆老板把尸块煮熟后,倒在南大附近小餐馆的潲水桶里。只要每天在十个饭馆的潲水桶里,分别倒一斤尸块;不出一个星期,尸块就神不知,鬼不觉的消失了。剩下只需要处理掉人骨就好了,警方查都没法查。这难道不好吗?为什么非要外出抛尸呢?

所以,综合以上种种因素,来判断:本案凶手处理尸体的方法,并不符合一个餐饮店老板的作案风格。所以,餐饮店也可以排除。

那是不是只剩下了——受害人被动进入陌生人的室内,所产生的强奸杀人案了呢?

6、陌生人室内强奸杀人的可能性!

在我分析此问题之前,大家可以试着去判断一下:以下三个问题,是否符合陌生人室内强奸杀人的作案逻辑?

① 、一个初犯(当然,也可能是多个),是怎么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把*爱青刁**弄到他家去的?他的工具从何而来?

② 、抛开风险不谈,把一个陌生女性弄到家的成本又有多高?比如说:购买行凶工具与药品的费用?

③ 、以九十年代的消费标准来分析:嫖一次娼和这样绑架一个陌生女性进行性侵的成本,哪种更划算?

思考完后,相信很多人都会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一个心智稍微成熟的人都不会这样干。

就算我们能解释得通以上三个问题,从本案遗留的抛尸线索来看——也会成为强奸杀人案的终结者,就比如:

1、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说:强奸杀人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会不顾一切地去掩盖强奸杀人的证据,比如:将尸体销毁、藏匿或掩埋。这种行为,就属于强奸杀人犯的心理特征。实操方法是:“远抛近埋、头远身近、小近大远”,这是警方通过多年经验,总结出来的杀人抛尸案的共同特点。

可本案凶手却是多地抛尸,还把尸块抛在南大附近的明处——像垃圾堆这种地方;这就违背了强奸杀人犯想掩盖犯罪证据的心理。

所以,单从抛尸动机上来说,就不符合强奸杀人的犯罪心理。

2、凶手将死者碎尸成2000多块的意图是什么? 很多人都说:这是为了方便抛尸! 除非凶手想将尸块切碎后通过下水道冲走,所以才会将尸体分尸成2000多块;不然,把尸体碎尸成2000多块是完全没必要的。

可凶手实际选择的是外出抛尸 :分尸成2000多块,就明显属于过度分尸了。因为从凶手使用的装尸工具来分析:整起抛尸案中,装的最少的垃圾袋里只有0.7公斤尸块;按这标准,分尸成几十块(最多上百块),就能很方便的将所有尸块打包带走;无故,将尸体分尸成2000多块,就显得非常多余了。

所以,从分尸数量来说,这也不符合强奸杀人的犯罪心理。

3、网上有网友揣测说,这是:1996年台海危机,大路上(如汉中路、中山路)都有联防队查人,所以凶手带着尸块是抛不远的。无奈,只能将尸块抛在附近的垃圾堆里!而之所以会选择多地抛尸,是为了扰乱警方的侦查方向。

这种说法,我认为是可笑的!因为南大附近区域并不大,凶手扰不扰乱警方的侦查方向,警方都会搜查到他。加上19号案发当天,警方并没有找到全部的尸块,就意味着:很大可能还有尸块藏在第一犯罪现场;如果,第一犯罪现场在南大附近的话,是很容易让警犬给嗅出来的。凶手难道不知道:这样抛尸会很危险吗?

其次是,凶手也没有多地抛尸的必要,他把尸块抛到远离自己住所的地方,目的就能达到。多处抛尸只会增加被目击的风险,这点他不会不知道。

还有就是,说 ”联防队在查人,不能远抛“ 的这种分析,本身就存在逻辑错误:那抛在水佐岗的尸块,凶手又是如何带过去的呢?这种说法,难道不是前后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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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我们抛开水佐岗的尸块不谈,就算那个时候联防队24小时通宵查人,凶手也会有远处抛尸的条件: 因为从*爱青刁**1月9号失踪到当月19号案发,这10天里:有3天是小雨天气、1天是中雨转雨夹雪、1天是阴转小雨加雪、1天是大到暴雪,共计6天是能见度很低的天气。这种天气想避开联防队,去抛尸并不是难事:只要在抛尸前,出门逛一圈,摸清联防队的具体位置与巡逻规律后;再去抛尸,联防队是不可能发现的。特别是,这6天里还有3天是下雪天,能见度就更低了,要避开联防队会更加容易。

所以说,凶手不便外出抛尸,也是不现实的。

通过以上种种分析,强奸杀人的可能性,我个人认为:也是不存在的。这也是我不去推演——*杀情**与强奸杀人的原因。 所以建议大家还是趁早放弃对“强奸杀人“的猜想;不然你所投入的精力,很大可能也会终将化作泡影。

当然,我也不是完全否定奸杀的可能;但只存在于——以其它犯罪为主要目的,临时做出的强奸杀人行为,那可能性也就有了。

就像:“小偷晚上入室盗窃,看到睡在床上的女主人十分漂亮,临时产生的见色起意——将人奸杀”的这种案件,倒是有可能发生。

就像:【案情推演二】里提到的男主:为了报复举报他的人,将其麻醉带回家中实施报复时,而出现的强奸杀人,也是有可能发生的,等等。

三、很多人都在问我:作者推演的案情版本中,都有一个共同的BUG,就是:为什么警方没有发现目击证人?

关于本案为什么没有目击证人,大家要考虑两个问题:

1、*爱青刁**失踪多少天后,警方才去找的目击者?

我们知道:*爱青刁**是1996年1月9号下午5点左右失踪的;

同年1月19号警方第一次发现尸块;

同年1月21日、22日警方在《扬子晚报》刊登的认尸启事;

之后才是:*爱青刁**的同学看到报纸上的《认尸启事》后,去指认尸体(这里我没统计到时间);

最后才是:警方确认死者是*爱青刁**后,跑到*爱青刁**的家中去取相片,并四处寻找目击者。也就是说:警方寻找目击者的时间,最早也是*爱青刁**失踪十几天以后的事了!就问:十几天以前发生的事情,又有多少人能记得住呢?

2、我们的大脑记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通常我们只会记住印象深刻的事物!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今天我们出去散步一小时,在路上我们可能看到成百上千个人。可回来时我们只会记住一些:令我们印象深刻的事。比如:看到的帅哥美女、碰到的熟人、发现的新鲜事物,和遇到的突发情况等等;而其它的人和事,我们一个都记不住。这就是大脑记忆的特点:只会记住我们认为——印象深刻的事。今天的事,我们很多都记不住,更何况是十几天前发生的事,别人怎么可能记得住呢?除非,那天凶手当着大家的面,在路上把*爱青刁**打死了,才会让人产生印象;不然谁还会记得十几天前,是否见过一个穿着红色外套的女孩呢?特别是,*爱青刁**不仅相貌普通、衣着打扮也比较大众化,这些都不会给人留下印象;所以即便那天有很多陌生人见过她,也不会让人记住的!

最后再我补充一个问题,最近有不少网友回复我说:“案情推演的内容就像小说,没有多少价值,这案子应该从死者的社会关系查起!”

这个问题我简单回复一下: 本案不是这两年刚发生的案件,已经过去26年了,时隔久远,警方该调查的都调查了!现在再去调查死者的社会关系,不觉得太晚了吗?该有的物证早被警方搜走了;人证呢~能不能找到先不说,就以他们现在的证词来说,也不会有太大的价值: 毕竟26年前的事,谁又能保证他们不会记错呢?所以,法官也不会轻易地采信他们现在的证词的。现在再去调查*爱青刁**的社会关系,不仅重复了警方过去的工作,也得不到任何有用的结果。

我们能做的只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帮助警方拓展思路,让他们有更多的方向可查。另一个就是,寻找警方办案的逻辑错误,去*翻推**之前的分析,让本案能重新启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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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本答网友提问的部分,就全部结束了。此文上半部分不要求大家的赞同量,评论区的回复达到100后,作者将继续更新本文的下半部分。未完待续,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