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高区检察·微课堂”落下帷幕,小编节选了其中优秀的几篇作品与大家一起分享。今天分享的是办公室王玉的作品——公文基础知识。
公文基础知识
公文基本格式
1、排版
A4纸,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行间距固定值28.9磅。
页边距:上37mm;下35mm;左28mm;右26mm。页眉:15mm,页脚28mm。
2、标题
用2号小标宋字体,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除外。
3、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正文中数字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标点符号符合排版规则,数字、年份不回行。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落款
包括三部分: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成文日期一般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三行,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6、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7、版记
版记内容用4号仿宋字体标注。
抄送机关: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之间用顿号或逗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
8、页码
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如“- 6 -”。
9、装订
公文应左侧装订,订位外钉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误差不超±4mm;平订时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公文的种类
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检察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命令(令)。
适用于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事项。
(十一)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并说明原因。
1、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可以相互行文。
2、内设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本院其他部门行文;可以与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对口部门之间相互行文;可以向其他同级机关相关部门行文。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1、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2、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或者法律规定外,不得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公文签发
(一)以院*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院名义印发重要的或者涉及全局性的公文,由检察长签发;其他以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三)各内设部门就主管工作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需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四)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五)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六)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时间。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或个人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正本、签发稿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作者:王玉 编辑:孙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