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11时,
聊城站派出所民警在执勤过程
发现一名女子在聊城火车站
进站闸机处反复验证身份无法进站。

发现该异常后,民警上前进行询问,
发现该女子手持他人居民身份证
及他人身份信息的火车票。

民警对其进行现场盘查,
该女子仍然无法提供有效身份信息。
民警随后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询问查证。
经查,该女子王某,39岁,河南省南阳市人,无业。据王某交待,她此次来聊城专门约见网友。因为自己身份证丢失,所以在准备回家乘坐火车时就用了别人的身份证购票乘车。用于购买车票的身份证是她2018年在老家南阳游玩时捡到的,她与冒用的身份证上的女子并不认识。
民警通过进一步核查,查明王某只是冒用身份证购买过火车票,并无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王某对自己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王某处以5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王某也因此被铁路部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乘坐火车。
在此,铁路警方提示:
外出乘坐火车时切莫随意使用别人身份证件进行购票乘车,此种行为是一种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且违法行为人还会因此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既违法又耽误了行程。如果乘坐火车的旅客,遇到身份证遗失等情况,可以携带户口本、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购票乘车,也可以去火车站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进行购票乘车,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做出糊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