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电子邮件视为劳动合同 (你将如何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入职前,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或招聘软件跟用人单位确定了薪资待遇和权利义务,入职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案例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什么样电子邮件视为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怎样视为有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欲聘请A先生担任公司部门总监,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至27日间 通过电子邮件沟通,确定了A先生入职后的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

2018年5月10日,A先生入职甲公司。

2018年11月13日,甲公司向A先生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9日,A先生向甲公司出具函件一份,也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28日,A先生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 经济补偿金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加班工资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甲公司向A先生支付2018年6月10日到2018年1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甲公司与A先生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公司与A先生在入职前通过电子邮件沟通,确定了入职后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入职后,甲公司也基本按照电子邮件确认的内容支付了工资,并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 应认为双方之间相互确认相关劳动关系内容的电子邮件即为书面劳动合同 故对A先生主张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A先生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A先生于2012年12月9日向甲公司出具函件一份也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12月9日起解除。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A先生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A先生主张加班费但未举证证明加班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先生经济补偿金x元,驳回A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A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能真实反映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约定,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星琛说法

该案例属于特殊个例,因为在本案中,星琛律师没有看到关于甲公司与A先生电子邮件沟通的详细内容,仅有判决书上提到的 "工资、社保等相关事宜" ,而这些 不足够构成"被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电子邮件来往、微信聊天记录或招聘软件沟通记录中确认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和详细内容,那么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裁判机构认为"可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但 在实践中,星琛律师强烈建议企业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尽快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免责声明

1. 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作者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

2. 阅读、传播本文内容不以建立律师-委托人关系为目的,订阅本公众号文章也不构成前述法律关系。

3. 本文所包含信息仅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作者不对本文做日常性维护、修改、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

4. 读者在咨询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前,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

5. 作者明确不承担因基于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