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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人类美好的追求,爱情却不都是美好的。今天案件的主人公就是就因为爱情而丧命,具体发生了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
【案件摘要】
李女士从小在上海长大,李女士的父母都是老上海人,对李女士的管教十分严格。
李女士年轻漂亮,学历高,家世优良,但是因为早年专心学习,并没有谈过恋爱。
直至李女士遇见了自己的初恋男友。大多数人的初恋都是青涩又美好的。

李女士也不例外,李女士的初恋男友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人,高大帅气,英俊多金。但是王先生的性格并不会是很稳定,甚至可以说是非常的极端,又反复无常。
在李女士与王先生恋爱期间,两人反复拉扯。因为爱情的美好在一起,又因为感情磨合等问题两个人闹别扭,从而分开了。
李女士和王先生分分合合许多次,最终还是走向了分手。
李女士难以接这样的打击,于是选择自我了结自己的生命。
李女士查阅了很多的资料,最终她决定割腕自杀。
这天,李女士精心打扮,穿上自己最漂亮的裙子,画上美美的妆,留下了自己的遗书,在家中的浴室里面割腕自杀了。
幸亏女子的家人发现的及时,将女子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医院医生的努力,将女子从死亡的边缘拉了回来。
但是一个人如果一心求死,那任何人都没有挽救他的能力。
夜深人静的时候,李女士从睡梦中醒来。看着病床旁边熟睡的母亲,又想了想自己的遭遇,以及自己的前任。最终还是没有抵过内心折磨的痛苦,依然选择了自杀。

女子就这样从医院的窗户跳下,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李女士的妈妈怎么能忍受失去女儿的痛苦呢?于是恼羞成怒,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医院赔偿237万元。
【以案说法】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呢?在法律上本案又涉及到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呢?下文我们就要细细分析。

首先,患者家属乙医院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
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呢?医院为什么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呢?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呢?
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整合城市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创设的一种无过错责任。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在本案中,医院是否应该为李女士的死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呢?
医院属于经营场所,李女士属于消费者。医院确实应该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医院仅仅是负责救治李女士的义务,以及在医院场所内让李女士的财产和人身不受到损害的责任。
医院没有权利和义务阻止李女士自杀。具有义务制止李女士自杀的人是李女士的家属。医院要求李女士的家属24小时陪护。
但是李女士家属睡着了,所以没有制止李女士跳楼自杀,这是家属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并不是医院的责任,因此医院没有义务赔偿李女士。

本来在法院一审时,法院认为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出于衡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审判决医院承担一部分的补偿责任,共计三十余万。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了医院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法律事实以及一审适用的程序和法律,认为一审适用法律并没有问题,但是医院不具备承担赔偿的义务。因此法院在二审改判,医院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
我们能够理解一个家庭失去孩子的痛苦,但是公立医院并不是特殊的精神科医院。我们只能够治愈,患者身体上的伤痛,并不能够治愈患者心灵上的伤口。
患者精神上的痛苦,还是需要家人的陪伴以及朋友的关心,没有人能够叫醒一个装睡的人,只能陪伴装睡的人,一起清醒,走过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