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开始的农村改革,特别是人民公社组织的解体和微观生产组织的重构,赋予了农民相对独立的生产自主权,农民第一次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和比较利益来配置资源,包括将剩余劳力转出农业。
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所激发出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日益显露出来,这些多余的劳动力自发地开始突破传统农业从业范围,从事一些工副业,以增加收入。在城市,随着改革的深入, “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的就业制度对效率提高的消极影响不言而喻 。形势的发展客观上需要进行就业制度的改革。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沿海一些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的兴办和城市职工对家务劳动的需求,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和从事非农产业就业的渠道日趋宽广,劳动力跨城乡、跨地区、跨行业流动逐年增加。各地为了引导劳动就业流动还相继建立起了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所。
1994年国家又颁布了《劳动法》,规定城乡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和取得劳动报酬权。但是,现实中,进入城市的农民还要咬着牙交暂住费、管理费、体检费、外出打工费和“房”租;忍受着白眼、谩骂、驱赶、酷暑和严寒;冒着生病无钱医、工伤无劳保以及被骗、被罚、被遣返的各种风险。
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事实上和制度上的歧视仍然比比皆是。事实上的歧视就是农村劳动者因出生于农村而在与城市劳动者的竞争中在信息、素质和观念上存在天然的差别。这种天然的差别使得农民工所从事的工种,一般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城市人不愿从事的高强度、高空、高温、有害、有毒等工作,例如建筑、矿山、煤炭、钢铁、化工、纺织、环卫、勤杂等行业和工种。

劳动保护差,工作不固定,收入不稳定。制度上的歧视就是,目前许多城市对外来农民工仍然要求交纳暂住费和管理费,要求办理“暂住证”和“务工证”,对某些行业招收农民工明文加以限制和禁止,且农民工很难与城市工人一样享受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例如,河南郑州市1999年规定40个职业禁止、26个职业限制使用外来工。北京市2000年尚有8个行业、103个工种限制使用外地工。
调整和改革户籍制度
1978年以后,随着以农村联产承包制为主的农村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获得了异常迅速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相当数量的农民走出农业和农村,转向非农产业和城市。然而传统的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就像-条无形的绳索束缚着作为最重要生产要素——人的自由流动,阻碍着市场机制对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为了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户籍制度的调整和改革逐步启动。1984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准许农民及家属到集镇务工、经商和办服务业,对“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薄》,统计为作农业人口”。
粮食部门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这样,传统高度封闭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第一次被打开了一个缺口。
但是,对人口迁移仍旧附加了种种严格限制,一是只允许在集镇有工作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迁入,二是只允许迁入到县城以下的集镇上去,三是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转非”比例必须控制在不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的千分之一点五。

随着改革的推进,特别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崛起和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乡镇企业用工需求和各级城市发展对“苦、脏、险”岗位的就业需求扩大,政府又相继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和各种票证制度等改革举措。身份证制度的推出,突破了一户一证不利于单一人口流动的局限性,满足了劳动者个体流动的需求,有利于人口流动。
而统购统销和票证制度的取消则解除了劳动者流动的后顾之忧。80年代中后期,大批农民在无城镇户口的条件下进入城镇就业,有些城市为了收取城市增容费和促进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开始卖户口或实行“蓝印户口”,部分解决了已向城镇迁居的农民的户口问题。
但是,就大部分农民工而言,他们虽能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并不能获得市民身份,仍然是城市的“二等市民”,甚至成为城市的边缘人,对其工作和生活的城市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这种状况可以套用一首诗来说明:打工入城市,归来心不平。享受特权者,不是乡下人。户籍制度对于居民迁移仍然起着限制作用。

2001年8月1日,河北省省会城市石家庄市公布了七条户口全面放开户籍准入标准,在直系亲属投靠、外来投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管理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重庆市则制定了户政管理服务于西部大开发的10条优惠政策措施。
安徽省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全面实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就是向来是铁板一块的北京市,也在同年出台了有关政策,对在京的外地私企老板和中关村的高科技人才落户北京投以橄榄枝。
调整和改革城市土地制度
城市土地是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用地的总称,是已经实现和将要实现城市化的那一部分土地,是城市发展的客观载体。在传统体制下,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是“三无”(即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

这种制度导致了“多占少用,早占迟用,占而不用”的不合理现象大量滋生,使得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妨碍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特别是妨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改革开放以后,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战略调整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城市土地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以便建立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
到1992年底,土地出让试点工作已覆盖除*藏西**外的全国所有省市。经济特区和部分沿海开放城市已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供应主要釆用出让方式。到1994年,全国依法出让的土地占城镇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的比例上升到20%左右,土地转让明显增加,市场机制已被全面引入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
城镇土地制度改革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农民在城市购置房屋,进行正常的就业和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也为企业在城市购地置业,谋求新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机会。

更为重要的是,城镇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的建立,为城市开发和建设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加速了城市开发和建设速度,增强了城市的容纳力和承载力,有力地促进工业化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突破内向型和封闭型的发展模式,实行对外开放和外向型发展
在传统体制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对外联系上具有封闭锁国和内向型的特点。20多年闭关自守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实践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政府提出了要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学会管理国内经济和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两套本领,初步萌发了变传统体制下的内向型发展战略为对外开放和外向型发展战略的设想。

1980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确定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4个经济特区。1984年又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城市。
1985年初,中央决定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中央又决定扩大沿海开放地带的范围,将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等沿海140个市、县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并将整个海南省划为经济特区。
1990年,国务院宣布开放、开发上海浦东,在浦东实行经济特区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又实行了沿边、沿江和内地省会城市的对外开放。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还采取一系列加快贸易自由化步伐的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取消进出口指令性计划,外贸经营权逐步从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过渡,逐步降低关税、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积极与关贸总协定及后来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接触,并在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

至此,一个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确立,相应地,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基本实现了从传统体制下的封闭锁国和内向型发展战略向外向型发展战略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