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意见》明确,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该《意见》还指出,对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落实《意见》也就意味着所有面向基础教育学生,包括普通高中学生进行学科培训的培训机构,都不得资本化运作,不得上市融资,都要登记为非营利机构。

这是把普通高中教育学科培训一并纳入治理,但是,落实这一规定,会出现一个困境: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科培训机构禁止上市,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却可以上市,甚至非营利民办高中也可通过被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成为上市公司的资产;实行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中,可自主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面向普通高中进行非学历学科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却要求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这显然是存在问题的。不论从哪一个角度说,禁止资本化运作,都不能对非学历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更严,而对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高中监管更松。即:不准进行学科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上市,却允许民办高中资本化运作。如果执行这样的监管措施,资本会涌入民办高中领域,加剧高中产业化,这带来的是高中办学抢生源乱像,刺激中考升学竞争,与减负背道而驰。
我国的有关法律,已经禁止了民办幼儿园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上市、资本化运作。《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2018年发布的《*共中**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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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民办高中上市、资本化运作,有关法律却是允许的。首先,民办高中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次,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这些规定,就是非营利性民办高中,也可进行进行关联交易,可被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
我国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学生负担,为此,治理必须有一致的逻辑。要求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培训机构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禁止其资本化运作,而允许民办高中可选择营利性,可资本化运作,这显然是不一致的。从对教育生态的影响看,进行学历教育、纳入中考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的办学,对基础教育生态的影响更大,我国各地存在的超级高中,大多采取公办民办不分的方式办学,以民办名义跨地区超大规模招生,进行资本化运作。而且,这种资本化运作,还有地方政府的升学政绩观做推手,加剧升学竞争。如衡水系的第一高中教育集团,截止2019年9月末,该集团已在全国建立了19所学校,其中,15所学校提供学历高中寄宿制课程,4所提供高考复读全日制课程。
要进行逻辑一致的治理,有两个选择,其一,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立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的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被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概而言之,要禁止资本化,就必须管住所有基础教育阶段的资本化。学历教育的资本化、产业化更应该严控。
其二,对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培训进行差别化监管,鉴于高中教育为非义务教育,而《民办教育法》都对民办学校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实施不同的分类管理,因此,对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培训,实施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有所差别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