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审计署发布了“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一些项目和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被套取或挪用资金超过98亿元(8月18日《京华时报》)。
始于2007年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是项巨大惠民工程,它有效解决了城市数千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成了中国社会“稳定器”。历年来,中央政府极其重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督使用,多次开展全国性专项审计,以确保其真正发挥惠民生作用。然而,每次审计结果都不尽人意,很多问题成了顽症,屡审屡犯,违规资金越审越多。

如2011年,审计署披露安居工程资金挪用规模为29.55亿元,2012年违规使用为57.99亿元,2013年违规使用冲高到93.7亿元,2014年被套取或挪用资金更超过98亿元。这让保障性住房建房违规资金陷入“越审越多”怪圈。而且,违规胆量不断加大、花样不断翻新,让国家审计署显得力不从心,应接不暇,陷入审计尴尬境地。如今年审计署公告显示,182个项目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住建、财政等部门违规使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93.83亿元,其中财政资金32.75亿元,社会融资61.08亿元。资金用于出借、还贷、投资理财、财政周转等92.48亿元。可见,一些地方政府违规套取或挪用行为已成惯性,俨然已把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当成了“唐僧肉”,任意宰割。
违规行为何以屡禁不止?它折射出了什么?笔者认为,原因有四方面:一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不到位。按规定,地方审计、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对于安居工程资金都有监管责任,但为何管不住?一方面,责任性不够,对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听命地方政府领导,对一些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敢动真。如此,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处于事实上的放任自流状态,即便制订了各种监管措施,也难认真执行,监管成了一种摆设。二是违规代价太低。每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追责不严厉、不到位,不足以震慑违规行为。

如资金挪用被查出,一般都是归还、整改了事,对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没有人因为转移和挪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而被行政处分或其他经济追责。如此,对违规使用行便缺乏威慑力,不足以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之作用,使违规行为“前仆后继”。三是缺乏社会公众监督。根据此次审计署刚公布结果,套取或挪用资金违规行为表面在违规使用1.35亿发工资等、给不符条件家庭享超万套保障房、让条件变化者仍享保障房待遇、套取4.85亿用于修宿舍、拖欠工程款131亿及项目被违规收取应减税费等六方面;这些违规行为并不复杂,只要稍微将信息公开,便不难被发觉或查处。但因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划拨、使用,多处于“封闭运行”状态,公众缺乏参与权和知情权,因而没有丝毫监督权,为一些单位违规使用资金大开了方便之门。四是一些建设项目发包方与开发商、主管保障房分配者与被分配者之间可能存在暗地利益输送。致使一些违规行为“贿赂公行”,成了监管盲区。如这次审计披露的2.34万户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享受保障性住房1.53万套、住房租赁补贴1421万元。这其中恐怕不是工作责任性不强这么简单,一定要对其真实背景进行调查,看是否存在腐败问题。

显然,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只有做到专款专用,才能如期建成保障性住房,让城市中低收入阶层住有其所,充分发挥惠民生和稳定社会作用。反之,如果大量资金被转移挪用,不仅无法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到位,造成大量资金跑冒滴漏,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政府执政形象,更让民众无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为避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再次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唐僧肉,应加大四种监管力度:首先,及时改进安居工程资金监管机制,完善内控责任同时,让公众全程参与监督,有效制约资金使用“暗箱操作”行为。其次,提高信息透明度,将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住房分配与补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公众知情权,使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施政考核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监督资金使用责任;同时,完善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套取、挪用等问题查处和追责问责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和审计监督威慑力,有效刹住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违规行为。最后,提高监管科技手段,引入引入大数据监管模式,严格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审核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退出机制,强化保障对象动态监管,堵塞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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