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官雪
编辑|上官雪
生态文明视野下。
多元协同治理是一种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模式。
这强调了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协作、治理环境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态文明视野下多元协同治理的法律思考,尤其是在环境法律方面的应用和实践,重点分析多元协同治理的内涵和实践模式,并对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探讨。
一、多元协同治理的内涵和实践模式
1. 多元协同治理的内涵
多元协同治理强调在环境治理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实现各方在环境治理中的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主导 :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仍起到主导和管理作用,但不能孤立地进行治理,需要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协作合作。

企业参与 :企业作为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应承担相关环保责任,并树立环保形象和负责任形象。

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可以发挥监督和教育的作用,推动政府、企业和公众参与环保治理。

公众参与: 公众是环保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环保治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多元协同治理的实践模式
多元协同治理的实践模式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表现:
政府与企业合作: 政府与企业可以在环保治理中进行合作,特别是在生态补偿、环境审核等方面实现共享责任。
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企业和社会组织是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受益方,通过合作可以实现共赢共享,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

社会组织与公众合作: 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公众参与环保治理行动,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素质。

公众与政府合作 :公众可以参与环保治理工作,监督政府的环保工作,推进政府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环保政策和法规。
3.多元协同治理的优势分析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的一种新型社会文明,强调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协调、和谐共生的理念,提倡多元协同治理模式,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多元协同治理作为生态文明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工具,在治理过程中具有以下优势: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多元协同治理强调民主参与、协商合作和法治保障,促进不同利益主体在治理中的平等地位和参与度,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提高治理效率和效果。
多元协同治理充分利用各方力量和资源,减少了单一部门和单一利益主体的决策独断和行政垄断,提高了治理效率和效果。

促进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
多元协同治理强调社会公正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效平衡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和权利保障,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加强政府与社会的联系和信任。
多元协同治理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公众、企业等利益主体在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增强了政府与社会的联系和信任,促进了政府治理的民主化。

促进国际合作和共治。
多元协同治理在国际领域的应用有助于构建全球生态治理格局,实现各国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治共赢,为全球治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向。

因此,多元协同治理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可以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多元协同治理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多元协同治理的有效实践需要依托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政策法规。

从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对多元协同治理的支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多元协同治理实现有效推进的前提。需要制定适应当前环境问题治理需要的新的法规和政策,如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力度,确保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2. 政策倾斜和鼓励
政策倾斜和鼓励是多元协同治理的重要推手。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倾斜引导企业加强环保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保治理,促进各方协同共治,超越传统的单一治理模式。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激励各类主体增强环保意识和行动。

3. 知识普及和宣传
知识普及和宣传是多元协同治理的重要支持。对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进行环保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环保意识水平和环保知识素养。

通过宣传,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促进各方更好地参与环保治理。

4.多元协同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多元协同治理是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一种重要理念和实践方式,强调利益多元性、协商合作、共同参与,有利于建立机制完善、目标明确、效率高效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但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多元协同治理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欠缺综合性。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环境保护对象和环境资源利用目标的监管和保障,而对于多元协同治理机制的规范不够充分,缺乏专门的章节对其进行系统性规定。

法律法规领域交叉性不强。
生态环境多元协同治理涉及到环境保护、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产权保护等多种法律领域,但是现有法律条款存在在保护自然生态和推动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缺乏具体实施标准和程序。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多元协同治理机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宏观,缺少具体操作实施的标准和程序,容易产生操作上的难题和纷争。

法治保障不够充分。
多元协同治理涉及多方利益,治理关系复杂,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执行中需要设立一系列的惩罚机制和补偿机制,以保证其治理公正、有效。

要解决以上问题,我国需要建立健全适应多元协同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具体措施如下:
建立规定多元协同治理的立法章程,明确法律的主体、目标、范围和标准,以保障机制的顺畅运转和协调发生。

加强法律领域间的协调与衔接,包括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开发、生态修复、市场监管等。

制定细化具体的程序和标准,以协同治理机制规范化、程序化、可操作性为重点,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全面、系统考虑、协同共治的理念和观念。

健全生态环境多元协同治理的法治、法律保障机制,建立严格的制度和监督体系,规范协同治理行为,严格执明法律责任,切实提高治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开展多元协同治理的专业化和普及化人才培训,提高全社会对于协作治理的理解和接受度,积极培育生态文明思想和道德理念,形成持久的生态环境多元协同治理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多元协同治理中的政府职能与责任
在多元协同治理中,政府的职能和责任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需要起到引领引导和协调推动的作用,同时也需要承担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责任。

具体来说,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以引导社会各方遵守法律制度。例如,在兴奋剂违规问题上,政府需要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兴奋剂的监管,承担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

2.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对污染排放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排放监测体系,加强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以保护生态环境。

3.政府需要积极推动各方面的合作,并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例如,在城市管理中,政府需要与市民、社区等各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协调推进城市环境的美化和管理。

4.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多元协同治理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治理模式和制度设计。例如,政府需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共治机制,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协商,以推动治理效果的提升。

四、结论
多元协同治理是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新型环境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主导下的多主体协同合作,达成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的目的。

从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并通过政策倾斜和鼓励、知识普及和宣传等手段推动其有效实施。同时,各类主体也应加强自身环保意识和行动,促进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更好地实现。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