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给劣迹艺人从头再来的机会吗#
#官方回怼“我只是吸毒凭啥被封杀”#
《狂飙》一演员被曝曾吸毒,网友纷纷担心被下架,剧组似回应正在删减涉事演员的镜头。这也引起了网友们的讨论“吸毒艺人应不应该被封杀”、“劣迹艺人能不能复出”等问题。
“贩毒”在我国刑法中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尤其是甲基苯丙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毒冰**,只要在50克以上就可能被判死刑。虽然自己吸毒在刑法中未规定为犯罪,但仍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

鉴于我国对*品毒**深恶痛绝的“文化氛围”,艺人一旦被曝光吸毒,一直以来几乎是无缘荧屏的。大张某曾被曝疑似吸毒都使得其当时事业一落千丈。
吸毒艺人应不应该被封杀?这个问题的含义是,吸毒者改过自新了,是真的完完全全改过自新了,是否仍然可以当一名演员出现在大荧幕?
从法律上讲,法律并无规定吸毒者不能继续做一名演员,从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只是对特定犯罪分子适用而已。因此这里讲得封杀显然不是法律行为,而是属于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行为。
对于吸毒者的处罚一般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嫖娼、打架斗殴、酒驾等的处罚也差不多,如果吸毒艺人应该被封杀,那么同样的,问题可以延伸为:
这些有嫖娼、酒驾等劣迹的艺人或者说曾被行政处罚过的劣迹艺人是否也应该被封杀?
2021年演出行业协会出台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已经有答案了。虽然这是仅是一份行业规范,但行业规范往往也有很重要的规范作用,亦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行业规范。其中第八条就规定,演艺人员不能有“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品毒**、*力暴**、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官方回怼吸毒艺人应该被封杀,是基于冒着生命危险的缉毒警察的奉献。这一点无需质疑,且致以崇高的敬意。但目前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以法的名义宣称应该被封杀,有待商榷。
官方的回应实际潜在这样一种谴责:对于缉毒警察的牺牲,吸毒者是有责任的!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因为吸毒者购买*品毒**,提供了金钱给毒贩子,毒贩子才有市场。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问,为何没有像曾经的拐卖儿童罪中的买方一样,将吸毒的也入刑呢?
这里其实理论界也一直有争论,反对吸毒入刑者认为:
一是,吸毒伤害的是自己的身体权益,典型的例证是,刑法不会对自杀者定罪。举重以明轻,吸毒人员吸毒的行为伤害的是自身,也不应作为犯罪予以打击。比如抽烟喝酒等成瘾行为,也伤害自我。
二是,大多数吸毒者最初多是基于好奇,寻求刺激或者消除愁苦等心理,甚至是被诱骗。虽然吸毒人员吸食的*品毒**是从贩毒者手中购买,但很少有买毒的一方是出于帮助贩毒者实现利润、帮助贩毒者对抗国家等*社会反**目的而购买。
三是,我国禁毒体系已经有完善的体系,将吸毒者入刑,打击*品毒**犯罪的社会效益不显著,反而增加司法负担。
最后是刑法的谦抑性,国家不能随意扩大犯罪圈。因为,刑事制裁具有剥夺或限制*权人**的残酷性,因而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没有之一。因此,刑罚手段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只能作为防止或惩罚*社会反**行为的最后手段。目前的惩戒力度足够,暂无吸毒入刑加以刑罚的必要性。
当然,坚持入刑者也有其观点,太过学术我就不展开了。anyway,*品毒**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吸毒行为是许多社会危害的源头,远离*品毒**,对毒“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