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上海警方发布通报称:经过为期三个月侦查,已经破获“人人影视字幕组”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涉案金额超1600万元。
其实早在2014年10月,人人影视就遭美国电影协会投诉,称其为中国主要盗版网站。并且在当年年底,即有报道称人人影视字幕组宣布人人影视正式关闭。
那么,在我国如何观看境外影视作品才是合法的?人人影视运营方及相关兼职字幕翻译人员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普通吃瓜群众在观影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安全合法呢?

目录
一、境外影视作品在我国的合法播出途径
1. 签署版权协议
2. 国家审查许可
3. 其他渠道授权 二、人人影视运营方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 民事侵权
2. 行政处罚
3. 刑事犯罪 三、境外影视兼职字幕翻译人员能脱离干系 1. 明知是侵权作品,且明知运营方将用于网络传播
2. 不明知是侵权作品,且不明知运营者将用于网络传播
3. 不明知是侵权作品,但明知运营者将用于网络传播
4. 明知是侵权作品,但不明知运营者将用于网络传播 四、吃瓜群众今后该如何观看境外影视作品 1. 境外电影片段解析之上传者的责任
2. 不同途径观看境外影视作品的法律责任
一、境外影视作品在我国的合法播出途径
1. 签署版权协议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相关单位主体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的,均应当首先签订境外影视作品的 版权购买协议 ,获得相关电影或剧集的著作权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进口电影业务实行专营制,只能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同时,依据《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也可以申报引进境外电影。
而对于电视剧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的规定,存量剧集的进口由有权单位负责进口,实践中多为地方广电机构,或大型视频网站。
2. 国家审查许可
无论是境外电影还是剧集的进口,均需要经过国家审查许可后,方可放映或*放播**。对于电影而言,必须获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才可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在印制“龙标”后于境内院线放映。
同时,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放播**的境外剧集或综艺,也须经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方可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放播**。
3. 其他渠道授权
境外电影、剧集的境内权利主体,如果依据版权购买协议,获得了相关独家权利,或有权在境内转授权,且在审批核准范围之内的,则其可以进一步将境外影视作品授权给其他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当然,前提是该互联网平台已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获得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二、人人影视运营方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显然,人人影视在我国境内通过客户端等形式,提供境外盗版电影、电视作品的*放播**/*载下**,需要承担多方面的法律责任。
1. 民事侵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以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人人影视提供字幕翻译的行为,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翻译权;提供网络*放播**,则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 行政处罚
依据《著作权法》及《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侵权行为或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取缔等行政处罚。
此外,依据《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如果人人影视将会员信息等存储于境外服务器,可能会涉嫌违反本条规定。
3. 刑事犯罪
(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及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本案中,梁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载下**获取片源,以约400元/部(集)的报酬雇人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1600余万元,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其中第1.26条“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规定:“如依据客观标准,存在基于清晰事实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违法行为的“合理嫌疑”,中国应要求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事执法。”由此可见,人人影视相关人员将有较大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2)涉嫌非法经营罪。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影视兼职字幕翻译人员能脱离干系?
对于单纯提供境外影视字幕翻译的兼职劳务人员而言,需要一并与运营方承担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吗?
1. 明知是侵权作品,且明知运营方将用于网络传播
在此种情况下,首先,兼职翻译人员与运营方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兼职翻译人员在清楚了解其翻译文本系盗版影视台词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翻译,属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就其主观心态而言是存在故意的,而行为本身也存在着过错。无论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兼职翻译人员与运营方至少构成按份的共同侵权。
但是,判断兼职字幕翻译人员的过错程度时,应当依据有偿和无偿进行区分。对于无偿或接近无偿的翻译人员,应当仅限于明知或重大过错,才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对于有偿的翻译人员,只需要一般过错即可。
其次,在其侵权数额等条件达到犯罪标准时,兼职翻译人员与运营方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罪的共犯?我们的观点是,依据刑法的谦抑性,只有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即共同的犯罪故意时,例如身兼数职,不仅翻译还负责压制,才能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单纯的兼职翻译人员,我们的观点是:通常不构成犯罪。
2. 不明知是侵权作品,且不明知运营者将用于网络传播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兼职翻译人员不存在共同侵权或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相关的翻译劳务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兼职翻译人员仅有权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
3. 不明知是侵权作品,但明知运营者将用于网络传播
由于兼职翻译人员不明知属于侵权作品,故其一般不存在共同侵权或共同犯罪的故意,我们认为法律责任同上述第二种情况。
4. 明知是侵权作品,但不明知运营者将用于网络传播
由于翻译权也是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之一,故兼职翻译人员应当在明知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据获益程度或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
一个额外的问题是,如果兼职翻译人员的作品是违法的,例如翻译P站等违法视频的字幕,那么其他人可以肆意使用,再次复制和传播吗?我们认为,尽管翻译违法视频字幕的作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其他人也不得复制和传播,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四、吃瓜群众今后该如何观看境外影视作品?
作为一名普通的观影者,或者是影评博主,如何保证自己可以长期观影,或者长期合法运营呢?
1. 境外电影片段解析之上传者的责任
现如今,在相关大型短视频平台,不少自媒体人上传有相关境外电影的介绍视频。例如将境外电影浓缩为约3分钟梗概视频,配以解说,再切分为3段,分别上传于平台,此种做法是否是可持续的呢?
我们认为,此做法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全篇剧透的形式,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此类视频博主必须留意知识产权等法律风险,提前做好下架准备。
另外,如果点评尚未在我国公映的境外电影,还可能因为违反了《电影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我们建议相关视频博主立即下架。
2. 不同途径观看境外影视作品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名普通的观影人,如您采取各种手段观看境外影视作品,可能会面临以下相关的法律责任:
(1)通过翻墙手段观看
在我国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官方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对于翻墙观看境外影视作品的,行政机关可以“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为由,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P2P*载下**观看
如果在使用种子等P2P技术*载下**的过程中,同时开启了允许从本地向他人传输数据,可能会构成对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放任。
(3)充值观看或发表评论
在观看境外影视作品时,如果观看的是违法视频,并且有充值行为的,可能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表不当评论的,可能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尤其是公务员或具有*党**员身份的,更应当严格自律。
五、结语
在我国观看境外影视作品,应当坚持合法引进、审查和传播;作为一名普通的境外影视观看者,不要翻墙观看,不要搬运复制;不轻易在境外网站充值;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送弹幕、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