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化妆品安全越来越关注,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成为消费者、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企业在标签标识犯的错,很可能成为产品备案或上市过程的*麻大**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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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化妆品要学会看产品标签,那么化妆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化妆品又该怎样正确标注化妆品标签呢?今天,广东康信标准技术研究院整理了一下化妆品产品标签的标注要点,需要的朋友建议收藏起来!

2021年5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一、定义
化妆品标签
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化妆品标识
化妆品标志,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注意:除文字内容外,标签中的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也属于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二、基本原则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
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三、法规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国务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
必须标注的内容
备注: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存条件
(一)产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每种名称符合相关规定;简明、易懂;不得误导消费。
化妆品的商标名: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化妆品的通用名: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的属性名:表明产品真实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化妆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商标名:
1)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
2)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时,需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通用名:
1)一般为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2)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需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透明质酸保湿面霜,要求透明质酸在产品中的作用为保湿作用,且产品应当宣称保湿的功效,两者保持一致。
3)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但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如玫瑰香型、草莓色等。
属性名:
一般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
后缀: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国产化妆品-自主生产
标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国产化妆品-委托生产
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
被委托(受托)企业名称与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流水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进字J××××××××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备进字J×××××××× 以上产品批准文号需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识。
(五)化妆品备案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在国家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省份简称+G妆网备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在国家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备案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国妆网备进字(省份简称××××××××××)
(六)化妆品全成分表;
a、标签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b、成分表使用“成分:”引导语
c、成分名称按加入量的降序(>1%)列出
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注意:其他微量成分包含原料含量等于0.1%(w/w)的成分。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七)净含量;
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注意:《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要求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鉴于法规暂未废止,净含量的标注暂时需依据相关要求标注,净含量标注字体大小建议依据相关要求执行。
(八)使用期限;
标注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①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采用直接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②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九)使用方法;
标注要求: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十)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及储存条件;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须标注;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须标注。


五三、禁止标注的内容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社会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名称禁用词意名单
Ø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Ø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Ø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 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Ø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Ø明示或暗示医疗效果的词: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Ø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Ø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Ø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不得使用;可用于“裸妆”。
Ø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可用于“怡神”。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Ø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如淡斑、美白等。
Ø医生:
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如淡斑、美白等。

六、化妆品标签中规定的其他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需含有标签。
标签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内容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当产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即赠品、非卖品的销售包装标签需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上述的标注要求。
(二) 化妆品的中文标签需使用规范汉字。
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需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三)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的(如进口化妆品上市时),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需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即产品在中国上市时宣称的关于安全、功效的宣称与在原产国销售时保持一致。
(四)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七、法律责任
(一)《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对于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