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赋役制度的重大转变 (明朝衙役制度)

文|木木

编辑|观星

正德十三年明令“养马不系杂差,不许滥免。中户量贴草料,给与由帖,不许轮养”。

隆庆元年二月仍然议定不得轮养,一种马人户,宜如寄养事例,五年一编,务择丁田相应之家编充马头,责令专养。其余止充贴户,不得轮养,以致推户倒损。

明朝赋役制度改革措施,明朝赋役制度有多强

上从之。十月,兵部以军兴缺马,请量派各府州县加征本色,惟南直隶全派折色。上从之。

对存留马户而言,“养马则轮流,折征则摊派”的建议能得到批准,算是一种政策优待。 从折纳占“役”的比例及实际出现的抱怨两方面着手,可评估马役的实际负担。

洪武六年是每家一马纳一驹,二十三年是五家养一马、纳一驹,永乐六年是五丁养一马、纳半驹,弘治五年是十丁养一马、纳一牛。总体来看,马役理论上是不断变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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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万历时期,除了徽州府有大约1/3的役银分配于“丁”,苏州府、常州府的役银基本都分配于“田”。

另外,除徽州府高邮州、应天府江宁县、凤阳府泗州、淮安府山阳县和宿迁县之外,南直各府驿传银在“四差银”中的占比都没有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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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主要在江北地区,这反映出在整个赋役体系中,如果仅看账面,马役并不算特别重。

然而,事实却非如此。欲明晰折纳之后马役理论上占比不高而实际负担颇重,则需进一步考察其实际情形与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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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役的负担

役的派取来源是衡量负担轻重的一个重要指标。仪真县的地方官员曾抱怨:“然他州或兼以丁粮,仪真独取于田赋,其犹有丘乘之意哉?”

相较于其他县兼以丁粮为依据,仪真需要完全从田赋中提取养马费用。 但作为地方官的一种说辞,负担是否由此而变重,很难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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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驿马摊派,仍是按丁和地派役,山东寄养马匹“以人丁编四分,门编四分,地亩编二分”,后来减半。

“以十分之丁养五分之马”,但由于“奸顽之徒”逃亡太多,“养马之户率多疲累,粗壮之驹坐见消乏”。南直隶则出现了一种“概县人户攒作丁数”的做法。

类似于朋养的升级版———不仅可以由若干人负责,而且这些人被共同计为一“丁”。这种“丁”的性质相当于后来摊丁入地的“丁”,而“非人各为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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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合六**县志》载:“每养儿马一匹人十丁,骒马一匹人十五丁,通计三千三百六十丁,岁办马价草料皆出于丁。旧法编丁数外,余丁皆不养马。 嘉靖十年,知县茅宰通以概县人户攒作丁数,惟上上者领马。上丁二攒一,中丁三攒一,下丁四攒一。”

乾隆《镇江府志》亦载;“其备用银俱出于马丁,每丁二钱五分有奇,然亦贫富众寡,或数人为一丁,或数户为一丁,非人各为丁也。惟人丁多者养马,故有‘粮逐水田丁逐马’之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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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纯粹以免粮地亩为依托而令民户“专一养马”,但相应解俵则仍有摊入地亩之势,类似于漕粮的长运、加耗和脚价等增额最后会被计入地亩。

隆庆《山东经会录》即提到,“其领马人户均徭于上六则内勾之,委系消乏,审编另勾,不为世业”。

而起俵之马“既系军需重务,与其编户摊钱,不如编入地亩,与马草之类同征,或编入均徭,与军器等项同派,俵解即责养马之家,更不编佥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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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此,民众仍需面临许多困难。首先是喂养。“民间以养官马为累。一马在家,朝夕喂养,至束缚其身,不得奔走衣食 。故一马而数家均日输养,任其饥饿瘦损,以致马多倒死,或听其失亡,亦不追寻。”

到了要印烙上交的年份,马价又大增,所以地方也会强夺民马。其次是解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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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买俵领解,虽挨名顺序,以前数名征解本色,以后数名征解折色,然其赔价盘缠之费,即令起运人户均摊。

如起运马十匹,当佥十户为俵头,前七户解本色,其买俵赔偿及草料盘缠所费,必多当并摊及后三户。

然亦不可使之捏数花销,以重科敛,须当官验马为之估价,给以盘缠,俱约中数以补。由此可见,即便是折色征收,也未完全解决起俵的种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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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其他负担,“凡里甲,岁役有买马、有买办、有值月、有解差、有养马、有灯笼、有上宿。”

按旧例,凡岁役供费,有里三甲七之等。自嘉靖三十年以来,倭寇地方用兵多事,每里差马。 初止一二匹,增至四骑五骑,通计五十七匹,此岂惟置买之难,而刍秣之费亦甚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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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堪命矣,十室九空,而富商大贾坐享厚利。这些里甲正役中的养马负担,连同解俵一起,给马户造成了巨大压力。改革看似减少了一些负担,但人户仍旧困苦不已。

如王济所言,“民畏本色有如赴汤,虽改折至六、七十两,犹欣然剜肉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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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折色之后的马役负担

折色一般以灾伤为契机。江北地区高邮、宝应等地面对的问题主要是淮河的水灾,又郡数被水患,滨江之田既苦浸啮,高宝一带又时有淮河决溃之患,以及于兴泰。

洼下皆成泽国,输赋维艰。虽水旱频仍,而轸恤无闻焉。民生颇为艰难。对灾伤的补救措施一般是将未来几年的征收定额都改为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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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彻底执行,则负担当会减轻。虽然嘉靖三十七到三十九年应天、庐、凤等府。

以及嘉靖四十年到四十三年南直隶庐、凤、淮、扬等府的本折马匹全改折色, 但考虑到州县实际情况及折纳技术、市场条件等要求,是否真的彻底执行仍然存疑。

就非灾年份而言,弘治六年有了种马定额,到正德二年种马和备用马分离,嘉靖时期部分地区的种马已开始完全免除了。嘉靖三十七年,进一步准许南直隶各府州县以后都派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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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万历初又有重新派回本色的例子,冯时可就揭示了“万历六年,至今存者仍有喂养之累,革者亦有津贴之苦。

其他无名劳费,难以悉数”“或一家而养数马,或一身而充诸役,点验无宁岁,赔偿无虚日”的实际负担。

冯时可认为,如果尽数卖银,变卖之法要考虑五点:一是变价,即“高者无过八两,下者无减五两”。二是立限,即三个月到半年的期限,“一时变卖未易尽售”会让奸人得利,民众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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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草料,即每匹征银一两;四是报驹,即区分堪卖与不堪卖。

五是优恤,即“不得因其释负,仍敢巧立名色加以杂役。 其马户有逃、故种折者、有逃移新复者,亦宜分别减免,以宣恩泽”。

尽行变卖之后,役也并未完全取消,就像条鞭法之后“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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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呈到部,臣等议照:国初战马原系官牧,嗣因承平无事,散养于省直,民间课驹起俵。后因多事,课驹不堪征战,改为买解大马之法,寄养近郊,缓急足恃。

其种马尚在民间,民间攒户养马,困苦已极,有司按季点验,骚扰益甚。无名差遣,各项科索,悉取办于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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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阎殆不堪命,种马虽革,马户宜存,听省直各照旧,或十年或五年一次审编。 所以,马户继续保留,且仍需五年、十年一编审,仍需买解大马。

一匹马由五户负责,其中四家贴户“各出银三两,帮贴养驹之家”,“马户每匹派征草料银六两,照地照丁,编入备用马价银内带征”。草料役银这部分摊入备用马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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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州县养马运作与徭役负担

太仆寺之外,地方州县也有一套印信文簿,用以管理孳牧和种马。若种马有问题要买补,就需要医兽、群长到州县核验簿籍后才能进行。

州县管马官员一年四次下乡查点,称为“比较”。这些往往都可以成为另一种科敛的契机。府的官马通判虽“较之州县之官识廉耻、顾行检者尚多”,但往往“专务悦上官,营求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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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官员及群长不舞弊,由于缺乏专门的州县行政经费,马户仍需承担类似均平的役。

“州县官点马造册,寺丞出巡造册,凡寺府管马官癛给、柴炭、纸札,俱出马户。 故养马之费什一,为马而费者恒什九。”可见真正令马户不堪重负的是州县的各种差役。

由于正德二年“群内照依丁粮朋买大马一匹”的改革斩断了种马与课驹的直接联系,导致群长等提调人员职能的丧失,也对基层社会产生了另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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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汝仪指出,州县官员因此更加随意分派,且不断烦扰民众,今有司不能讲求法意,群长常川存留在县,跟同里老人等,朝暮打卯。

中间一年一换者有之,半年一换者有之,甚至三月一换者有之。不才官吏因是利其交代,以为侵渔之计。医兽人有一番,弓兵各官分派,侵占狡猾之徒,因而营求差使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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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者看马兽医又有一番,额设医兽又有一番。看马者多市井无赖,额设者轮流应当, 故小民里长之役方满,群长又及,群长之役未歇,医兽复夹。

往来奔命,皆马而已。问其本业,茫然不知。就解送而言,民众需要缴纳路上的耗费,与此相应,“各县官吏”也开始“量为轮流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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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四年,应天府通判张海奏府属上元等八县折色马价,讨论结果认为“往复盘缠使用皆出于民”,所以要“每年将各县官吏量为轮流减差,跟随总部管解”。

据道光《徽州府志》描述,粮长、收头这种钱粮征收的媒介在嘉靖时已是“新定”,表明地方州县对赋役征收进行了调整。而在这种调整之后,“解户之役”位列第五,重要性可见一斑。

解户之役包括解马至驿站的部分。同时,在田土管理范畴内提取银两,道理与前所述提取附加税额一样,必须以均徭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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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力二差的分化也使驿马的解运可以进一步动用其他县民户的力量来完成,尽管这也会加重一些县的负担。

《天长县志》载:“供亿夫马俱取足于县,故里甲均徭之外,每五年又有借倩点差,署县事定远县县丞高禄申议寄庄每粮一石,令其出银三钱帮助里甲夫马。县侯华淳复申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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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二年,“留守司断事万将前银议作买马,其力差则协济,竭一县之力尚不足以支,况重以协济他方乎?”

至明末,各州县通过协济、抵饷等办法来平衡开支,这又容易造成跨府县推托和赖账,并导致某地马户不堪重累而逃亡。

张国维在任期间曾发牢骚道:“至崇祯七年,内复蒙巡抚张都御史案验,内开浙江协济江淮等五驿抵饷马价,在彼解过,崇祯元二三年赴北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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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年后,仍令马户守催等因,又经责差马户守催,年余未解分厘,续蒙催解前项节省,只得仍将本府近属应差马价,又行扣解,以致马户纷纷告苦告逃。咸云本府工食蒙扣节裁,浙属协济经年不给,是在浙江节年安享额派之实利,在本府节年空受协济之虚名。”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就是原来的驿马负担并没有州县“财政”的支撑,且要到清初才改变。高邮县是在顺治年间,由“兵部议以私贴驿马银一百一十两编入正赋,而驿马私贴之害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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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康熙初年,徽州府也将驿站银这些款项纳入正式的州县行政经费。

户、兵二部题准:“自康熙七年为始,将额设驿站银两照数,尽于本县正项动支,其别州县协济银两即抵正项起解,所有本县原编协济等银应归起运。”

这反映的正是清初在明制基础上对实际运作的承认,州县行政经费配置也在转型建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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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直隶是明代国家的腹心要地,作为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其所推行的制度和发生的变动都很值得检视和探讨。本文以中央太仆寺等管理机构的决策和马政为参照。

以州县赋役分派与民众的负担为中心考察养马徭役,探讨了制度上养马徭役的编派和变化过程、相对不适合养马的南直隶如何应对这种编派,以及民众的马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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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本文分析了马匹徭役佥派下养、买、折问题,并进一步揭示了里甲正役中马役的变革。

从制度或财政体系的角度看,一方面,虽然南直隶普遍论地派养马匹,但种马派征仍以丁为系,即便是弘治以后赋役派征有越来越依赖于地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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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马轮流、折征摊派的原则大体仍在,整个赋役体系“丁粮兼论”的框架并未完全打破;另一方面,从寄养马匹于北方,到往凤阳以北、山东等地买马。

再到直接在北直隶买补马匹递解,甚至是政府出面帮马户买马,马役与里甲正役一样渐行转变的轨迹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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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朋养的普遍做法表明赋役向有利于财政核算的方向演化,那么从折纳折征、买补到政府预借本折马银两。

一系列的变动则反映了赋役被逐渐纳入更易操作的财政核算框架之内,而养马徭役一直存在且并未完全折纳,折银进程也不是线性的替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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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众应对或制度运作的社会效果看,明代中期以后,很多养马人户虽已不负担养马,但折纳的负担仍然不轻,若以原养马地出租的租银论,并不足以支付包括购买和起解的费用。

虽然按账面算,马役负担占正役折银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但实际操作上田多的地方、人丁逃亡多或政府控制人丁弱的地方负担明显会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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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喂养、购买和解俵马匹的困难,以及州县协济、抵饷的压力等,马役负担始终不小。作为赋役的重要组成部分,养马徭役直接涉及明代赋役和财政制度的变革原因及过程。

民众实际的负担情形也体现了役法对州县一级行政造成的困扰。 纵向制度的顺畅施行必然要仰赖地方各种横向层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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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马的各种州县大小事务差役繁冗疲难,本已劳民,加上有些地方还要在州县层面协济纵向的驿马事务,逃户现象不难想见。

因此,养马徭役及其衍生的问题也可谓管窥全豹,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揭示明代国家的财政困境。

州县行政经费配置开始建立则反映了前近代政治组织在制度运作层面向现代国家演变的趋势。探讨这种结构和过程,对于认识和理解前近代国家组织和运作有显著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