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纪检干部应知应会学习材料(第五期)、(第六期)

市直机关纪检干部应知应会学习材料第五期

通辽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一、合并处理的概念?

《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23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合并处理,是指*党**员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依照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包括四个要件:(1)必须针对同一个违纪*党**员。(2)违纪*党**员必须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这里的“两种”必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3)两种以上(含两种)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必须都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不具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则不能合并处理。(4)必须是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在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前发现该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一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但是对该*党**员的一些违纪行为已经作出了*党**纪处分决定,只有一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则这种情况不能合并处理。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够依照规定合并处理。

二、合并处理的适用原则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合并处理的适用原则为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量纪的基础上,以其中给予最重的*党**纪处分为准再加重一档给予违纪*党**员以*党**纪处分。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执纪机关或者有关的*党**组织首先应当对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分别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给予的*党**纪处分种类;

(2)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依照规定都不具备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在违纪*党**员所有违纪行为中选择一个最重的处分,以此处分为基准再加重一档所确定的处分就是应当给予违纪*党**员的最后处分。如某*党一**员有赌博行为、贪污行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如果按照规定应当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按照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对该*党**员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吸收原则,即同一个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这里应当注意,数种违纪行为中必须有应当 给以 开除*党**籍处分的行为,如果数种违纪行为没有任何一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则不适用该原则,而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处理。

市直机关纪检干部应知应会学习材料第六期

通辽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一、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如何处理?

《中国*产党共**章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党**纪既规范*党**员权利,又规范*党**员义务,但主要是规范*党**员义务,预备*党**员尽管还不具有正式*党**员的全部权利,但在义务上却与正式*党**员同等。因此,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包括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在*党**内没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不论是谁,只要是违*党反**纪都必须依纪依规予以处理。这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但预备*党**员毕竟不同于正式*党**员,不宜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理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根据2018年《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预备*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核、立案、审查调查和审理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组织处理,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丧失*产党共**员条件,尚不需要作出延长预备期处理的情况。*党**组织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纪律审查的结论,在其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对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错误 预备*党**员,可以按期转正。  2.延长预备期。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通过延长其预备期,*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根据*党**章和《中国*产党共**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备*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适用于预备*党**员违纪性质、情节较重的情况。预备*党**员有违纪行为,情节较重,已经丧失*产党共**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