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是不是工伤?
这个问题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劳动法神奇的地方就在于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 上次摘录的案例中说是工伤 ,法院说理也很充分,但今天这个案例为何又说不是工伤?
案例来源
案号:(2021)粤06行终344号
案情简介
邓某于1957年2月28日出生,于 2007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019年7月,邓某入职某公司,职位为保洁员。
2019年11月18日8时左右,邓某在一楼至负一层阶梯做拖地保洁工作期间,不慎摔下阶梯导致左肩部受伤。
2020年1月13日,邓某就其伤害事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3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为邓某受到事故伤害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
邓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
各方当事人对邓某于2019年11月18日受伤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无异议,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邓某的受伤情形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经查,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案件邓某于1957年2月28日出生,其于2019年11月18日受伤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根据上述规定, 邓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广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受伤已不具备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 。
邓某提出虽然其入职广安公司处工作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应当仍为劳动关系,故邓某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 邓某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邓某的主张是其对上述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法院不予支持 。
此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案件中,邓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邓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广安公司参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因此,人社局以邓某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其受伤情形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