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定员这一概念既是现实存在的范畴,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定员与“企业编制”这一术语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逐步强化了自上而下的社会主义计划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从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乃至*队军**及其军事单位中组织机构和人员,统一实行了“编制”管理的人事劳动制度。

这里所说的“编制”,泛指一切法定的社会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以及工作人员定员、人员结构比例、职务系列和配置等方面的规定。就其基本内容来看,它具体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机构编制。它是对组织机构的名称、职能(职责范围和分工)、规模、结构,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设置等内容的规定。
二是人员编制。它是对组织机构中各类岗位的数量、职务的分配,以及岗位人员的数量及其结构所作的统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数量、人员结构比例、人员标准、职务分配、高层次职位限额等。在人员编制中,将各级工作人员的数量规定称为编制员额,而将某一系统范围内所有的或某一类的人员编制的总员额称为编制总额。

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三大类。
一是行政编制。它是指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政协、人民团体的编制。
二是事业单位编制。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均属事业单位,列为事业编制。
三是企业编制。凡为国家创造财富,直接从事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商品流通以及为国民经济、文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独立实行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属企业单位,列为企业编制。从我国“一五”计划开始,企业单位的编制历来是通过下达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编制在企业中具体表现为定编定员两项管理工作。定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从企业生产技术组织条件出发,合理确定企业组织机构的形式和规模,以及机构工作人员的配置数额。定员是在定编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编制员额,根据岗位要求,为组织机构中的每个岗位配置合格的人员。定编是定员的前提,而定员是定编的重要保证,两者紧密相关,缺一不可。定编定员是企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不断加强定编定员,才能使企业组织机构达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杜绝人员浪费,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优配置,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国家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实行“统包统配”的编制管理制度,一直延续到20纪代。*党**一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有企业“三大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的不断深人,特别是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律对企业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此以后,国有企业劳动定员定额管理进人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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