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助推扩大消费,上海青浦法院梳理推出5则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案例 ,内容涉及 瑕疵房屋解约赔偿、中介侵吞购房款、侵犯公民肖像权、预付会员卡退卡 等百姓关心、社会关切的热议话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24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卖方)与陈某(乙方、买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总房价款为160万元。合同还约定:交付该房屋时,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否则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2021年9月29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9月30日之日起的90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支付购房款100万元,但因系争房屋上存在抵押,未能如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陈某于2022年1月17日向甲方提出书面退房申请。系争房屋抵押于2022年3月12日涤除。由此,陈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利息损失及违约金。
经审理,上海青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房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925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违约金8万元;四、原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被告办理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争房屋无法过户系开发商抵押未能涤除所致,虽在开庭前抵押已经涤除,房屋符合过户条件,但此时购房人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故合同因购房人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即便开发商的违约情形消除,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合同已经解除,无继续履行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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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引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键就是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条款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要部分,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房屋消费者在签署合同之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尤其是违约责任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方可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权利。

简要案情
原告沈某、陆某经被告上海某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购买房屋,期间被告公司的中介谢某收取原告沈某、陆某佣金2万元及购房款29万元。后经上海徐汇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谢某对上述佣金2万元及购房款29万元予以侵吞。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售房人将沈某、陆某起诉至法院,上海青浦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沈某、陆某向售房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沈某、陆某认为,该公司未能履行居间义务,导致其对售房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理应返还佣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上海青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陆某返还中介费1万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陆某利息损失(以2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至2020年6月7日止);三、原告沈某、陆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佣金作为中介服务的对价,理应根据中介服务质量、完成程度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考量,而不应简单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这样不但不能保证服务的效果,更不能起到约束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因中介服务导致购房人损失的案件,法院通过释法说理,明确了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自己从业人员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应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被侵权人也有责任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15
维权指引
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自己从业人员应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消费者在进*房行**屋买卖等大额消费之时,应谨慎对待,并且留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原告王某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婚礼策划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原告提供摄像、摄影婚礼全程跟拍等服务。双方另签订喜宴合同,约定原告的喜宴在上海某酒店举行。婚礼之后,原告发现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名为"上海某酒店·宴会厅"的账号中有一组含有原告肖像的婚礼照片。原告认为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其婚礼照片在网上进行营利性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000元。
经审理,上海青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5000元;二、 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公证费3000元;四、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典型O2O商务模式颇受消费者青睐。但有些商家为宣传展示其商品和服务,吸引更多客户消费,在网站上随意发布他人照片进行广告营销,此举已然构成肖像权侵权。
本案判决明确了作为非公众人物的普通消费者肖像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随意发布他人肖像。本案通过在判决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明确了作为更容易掌握消费者肖像的婚庆类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案在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背景下,为互联网上普通消费者的肖像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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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引
消费者如发现自己的肖像未经同意被商家发布在消费网站上,可首先与网站运营者取得联系,要求网站运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由网站运营者通知商家删除相关文字及照片。如果网站运营者和商家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合法权利继续被侵害,消费者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对于通过网络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原告徐某在某理发店充值会员卡3000元后,该店在未通知任何顾客的情况下关店,仅张贴告示告知其已合并至其他理发店。该理发店表示在原理发店办理的会员预付卡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另充值与卡内余额相同金额才能继续在该店使用。此后,原告陆续在该店充值了12000元(不含赠送金额)。该卡使用一年后,卡内剩余9000余元。原告得知该店未将预付卡资金与相应协同监管平台办理信息对接,遂向该店提出退卡遭拒,故将该店诉至法院。
经审理,上海青浦法院认为,该店与徐某缔结服务合同关系,系以其概括继受原理发店对徐某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与该店之间零对价受让的约定对抗徐某。该店提出的充值相等金额可继续消费、满赠送套餐等均应视为招徕顾客提出的优惠活动,可在实际消费金额、余额退还的计算中作为酌定因素加以考量,但不能直接将原余额及套餐价格扣除。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确定由该店退还徐某68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受市场调整及自身经营因素影响,服务机构经营不善、歇业倒闭的现象较为多见。对此,各机构之间常有打包接收剩余客户的做法,其中,部分机构急于拓宽渠道,不考虑资金承受能力,以暂不收取甚至零对价的方式接收客户,个别机构甚至通过限制客户退卡、退费的方式,以对冲不利因素。行业内相互接收顾客值得鼓励,利于盘活市场、促进交易及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要,但上述举措仍应以不影响消费者权益为边界。本案中,在商家未向转让方收取对价的情况下,仍应从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退费权益。通过本案的审理,引导行业互助建立在诚信经营、友善服务的基础上,规制行业乱象,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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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引
预付卡在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广泛使用,市面上常见的充值卡、储值卡、会员卡等都属于预付卡。消费者在选择进行预付卡消费时,应对商家信誉、口碑、经营资质等全面考察,慎重选择,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消费者在充值预付卡时,建议每次充值金额不易过高,避免大额支付预付消费。当消费者向商家办理会员卡时,或者是由原商家转至其他商家时,消费者应与商家订立合理的合同,仔细审阅合同内容及会员卡的规则限制,了解预付卡的限额、有效期、退卡方式、资金管理等内容,并保留好相关收据和合同。

简要案情
2022年7月1日,朱某作为寄件人通过某速运有限公司的揽件员邮寄文件资料,并向该速运公司支付快递服务费用 23元。后该速运公司表示系争快递被拒收,朱某多次联系该速运公司催办退回系争快递件。2021年3月29日,此快递件由该速运公司退回至朱某处。朱某为此向该速运公司另外支付快递件退回服务费23元。朱某提起诉讼,主张该速运公司应退回快递服务资费共计46元并说明退件原因。一审审理过程中,该速运公司主动向朱某退还了系争快递件退回资费23元。
经审理,上海青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说明快递退回原因(当庭已履行);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快递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应依法保护寄件人和快递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和维护好双方的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寄件人负有准确、完整、清晰填写收件人地址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的义务。寄件人向快递服务企业支付了快递件的寄递服务费用,如果快递件因为寄件人填写不准确导致快递件被拒收。快递服务企业应询问寄件人如何处置快递件,是退回还是销毁。如果寄件人要求退回的,快递服务企业应将该快递件退回。寄件人无须再向快递服务企业支付退回服务资费,除非双方之间达成的运单契约条款另有约定。已经收取的退回资费,应退还给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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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引
快递服务连接着千家万户,日益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应依法寄递快递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寄件人和快递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寄件人应清晰、准确、完整填写收件人信息,声明寄递物品名称、种类、价值、自然属性等基本信息。快递服务企业系按照寄递物品的重量和体积及路程远近、寄递时效等收取费用。寄件人向快递服务企业支付了寄递费用后,在快递件由于寄件人书写收件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清晰等原因被拒收后,寄件人要求快递服务企业退回或者销毁的权利。寄件人要求退回快递件的,快递服务企业应按照寄件人要求按照原寄递方式退回。寄件人无须再向快递服务企业支付退回的资费。但快递服务企业和寄件人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比如,寄件人寄递的物品重量较大、体积较大,退回的资费较高,双方可以另行约定退回的费用。
来源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撰稿 | 张分、周诗、王媛媛、彭丽颖、邵文龙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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