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智慧风电场项目 (锡盟高压风电基地)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 单位:

《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暂行 办法》已经行署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

锡林郭勒盟支持能源装备制造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工作部署,依托我盟资源和市场优势、产业基础,采取以商招商、穿透式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实施一批延链补链强链铸链项目,培育壮大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促进绿电就地消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范围

(一)风光发电装备。支持叶片制造,发电机、齿轮箱、减速机 等制造,轮毂、机座、制动器等铸造及加工,主轴、联轴器、法兰等锻 造及加工,其他风电装备部件铸造锻造及加工项目,提升盟内整机 大部件、零部件协同配套能力。支持多晶硅料生产和多晶硅铸锭、 单晶硅拉棒制造,切片及分选等加工,电池片、光伏组件等制造项 目,培育发展光伏装备制造产业。不含风机主机装配和机舱罩、基 座、塔筒等成套设备制造及其他组装类项目。

(二)输变电装备。支持调相机、变压器、变流器、逆变器、无功 补偿装置、集成式户外成套设备、线缆等设备及部件制造加工项 目,培育输变电设备制造产业。不含组装类项目。

(三)储能装备。支持锂电池、正极材料、电池隔膜、电解液等制造,燃料电池堆、质子交换膜等制造,液流电池、钠硫电池、三元 电池等其他技术先进的电化学储能制造项目,培育发展储能装备 制造产业。不含组装类项目。

(四)氢能装备。支持氢能装备制造项目,重点引进电解水制氢、 氢能储运、氢燃料电池等装备制造项目,培育氢能装备制造产业。

(五)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 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生产加工和先进机械设备制造项目,发 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条支持方式

(一)根据产业项目建设规划,对年用电负荷达到5亿千瓦时以上的项目或组团,优先支持开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需配套相应规模新能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负极材料、石墨电极等先 进优质高载能产业项目,负荷达到5亿千瓦时/年以上,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方式予以支持。

(二)不具备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条件的产业项目,结合盟内 风光基地建设、保障性并网或其他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等情况,适时支持参与相应规模新能源开发。原则上产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 元,支持开发5万千瓦风电项目,并以此类推;投资达到5亿元的产业项目,可支持开发30万千瓦风电项目。投资超过5亿元的, 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如愿开发光伏项目,可参照协商执行。

第三条支持主体

(一)新能源装备制造链主企业或产业项目投资企业,通过与行署或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约等方式,确定建设内容、投资额 度,支持新能源开发模式及规模,并按此开展前期工作。

(二)对新能源装备制造链主企业以商招商、穿透式招商,以组团方式在盟域内引进实施的产业项目,优先支持链主企业参与相 应规模新能源项目开发,也可由链主企业与关联产业项目投资企 业自主协商确定开发主体,但同一产业项目不重复支持。

(三)对行业领军企业以单体方式,在盟域内投资建设的产业项 目,支持该企业独自申报或与有关能源行业央企、国企合作开发。

(四)鼓励盟内各类新能源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盟内生产的设备及配套、技术服务。

第四条建设管理

(一)坚持产业项目先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从其规定),视产业项目建设进度,适时支持启动配套新能源项目。原则上,产业项目主体开工后,支持业主启动新能源项目前期;产业项目建设进 度和投资额达到80以上,经工信、审计、能源部门审核确认后, 申报风光项目核准/备案,盟能源局结合实际一次性或分期给予新 能源项目支持;产业项目投运后,新能源项目方可开工。

(二)在风光项目正式转为商业化运营前,未经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项目开发权,含全部转让、折股转让或其他企 业控股。对于擅自倒卖项目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已支持新能源 项目开发权。

(三)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风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下为全文

锡盟智慧风电场项目,锡盟金风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