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的很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安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都会使用很多劳务人员,与企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是老板的个人账户发放的,有的是带班的班组长发放的,有的是通过对公账户发放,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个税, 其实这些都是不合规的,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和合规风险。
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不符合税务政策的规定
前两种发放方式,显然是最不合规的,本篇不再赘述, 我们主要是深度分析通过对公账户发放,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个税的税务合规风险。
按照笔者5月10日发表的《别再傻傻的分不清“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了》中的相关论述: 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
这些劳务人员并未与企业签订任何合同,无法证明是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不符合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但是实践中是很难执行的,企业平时可能只发给这些劳务人员2000-3000元的生活费,再扣20%的劳务报酬个税,怕是这些劳务人员要堵财务部的大门了。
二、 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再看笔者5月14日发表的《满满干货!支付个人劳务费终极总结》一文中相关论述: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以上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也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而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一般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0.5%-2%之间,增值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和减征的优惠政策。

三、 企业支付建筑安装劳务人员劳务费用的合规税务解决方案一
因此,对于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安装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报酬,应该由劳务人员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和减征的优惠政策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凭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建筑劳务用工协议、劳务费结算单和 对公 支付凭证等进行入账和税前列支。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由企业承担,属于承担了不属于企业承担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四、 企业支付建筑安装劳务人员劳务费用的合规税务解决方案二
当然也可以由带班组长注册个体户,将劳务人员的报酬通过个体户发放,对于企业来说,凭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建筑劳务用工协议、劳务费结算单和 对公 银行支付凭证等进行入账和税前列支。也是一种合规的处理方式。
但是个体户收到企业的劳务费后,再逐笔支付给各个劳务人员, 也会涉及需要由个体户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从企业转化到个体户,对于企业来说,操作简单,风险也得到了转移。
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对于风险的认知态度不同,可以参考以上两种解决方案,选择一个适合自己企业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