颤抖吧老赖们!涿州出台联合惩戒措施,涉及限乘高铁、飞机及子女上学等30多项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

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持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7〕2 号),结合工作运行情况和机构职能调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和各部门责任分工,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类联动惩戒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或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股权激励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或境内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

3.设立社会组织、民间团体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民间团体。

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5.招标投标活动限制。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一旦联合体中成员有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招标代理、评标及从业活动。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奖励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或获得政府奖励资金。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农牧业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担任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负责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负责人。

5.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限制。在律师执业核准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依规履行审查、建议职责;禁止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参与司法活动,禁止在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参与司法活动。

6.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相关部门应在招录(聘)过程中履行审查、建议职责;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限制性条件。

7.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产党共**、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8.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已当选的,应当视具体失信情节,予以暂时停止或取消其代表资格。

9.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依法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2.安全生产准入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花爆烟竹**生产经营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已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建筑企业,限制其参加招投标活动。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前置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各类奖项应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限制其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各类奖项予以撤销。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授信。

4.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限制。严格落实中央*战统**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工商联等 14 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综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 A、B 级。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荒地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限制。依照法律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预订机票、办理护照等其他服务;不得安排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游览。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船舶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限制被查封、扣押车辆年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买卖登记船舶备案;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民事制裁和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推进“一审查、双移送”工作开展,充分发挥拒执犯罪公诉、自诉两种渠道作用。

(十一)加大宣传曝光力度

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官方微信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市区大屏幕滚动公告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也要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取得的成效;既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宣传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十二)其他

1.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推动跨部门电子政务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协调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2.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全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违反失信行为及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予以举报。

3.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