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陈桥兵变:960年春,后周禁军统帅——殿前都点检赵匡胤,在开封东北发动兵变,“黄袍加身”,回师都城,周恭帝被迫禅位。赵匡胤称帝,夺取了后周政权,定国号“宋”,史称“北宋”,此即陈桥兵变。
2、 杯酒释兵权:建隆二年,赵匡胤召集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等禁军将领举行酒会,以威胁和利诱相结合的手段,解除了他们的兵权,史称“杯酒释兵权”。
3、 三衙三帅:禁军不再设置最高统帅,罢去殿前都点检、副都点检和侍卫马步兵正副都指挥使的职位,而且把禁军两司(殿前司和侍卫马步兵司)分为三衙,即殿前司和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分别由殿前都指挥使、侍卫步军都指挥使和侍卫马军都指挥使(三帅)统领,三帅互不隶属,负责禁军的管理和训练,只有领兵权,调兵权和发兵权由枢密院掌握,他们分别对皇帝负责。
4、 更戍法:禁军驻地几年一变,统兵将领也随之更换,“兵无常帅,帅无常师”,目的是防止武将拥兵自重,形成个人势力,策动兵变,从而结束了武人专横跋扈的局面。
5、 参知政事: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但不轻易授人,常用其他官员另加官衔为宰相,参知政事就是唐初宰相的一种加衔,中叶以后不再使用。宋初沿袭唐制,以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乾德二年(964)又设参知政事(简称参政)为副相,最初只是奉行制书,不预奏事,不知印,也不升政事堂与宰相议事。开宝六年(973),参知政事得与宰相于政事堂同议政事,轮班知印,职权、礼遇接近于宰相。通常设一或二员,偶设三员,宰相出缺时,代行宰相职务。元丰改制,废参知政事,另设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以代。建炎三年(1129)又改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废尚书左、右丞,直至宋亡。南宋参知政事常兼同知(或签书)枢密院事等,或由知枢密院事等兼(权)参知政事。参知政事和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以及枢密使、副使、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等,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
6、 计相:北宋时设立三司,下辖盐铁、户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其长官为三司使,亦称“计相”,地位略次于执政。
7、 通判:北宋时,朝廷选派文臣担任州一级长官,称为“权知军州事”、“知州”,知州外另设“通判”,用以监督知州,使其互相牵制。各州郡文件,必须通判署名才能生效,通判还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知州的情况。
8、官、职和差遣分离:官即官名,如尚书,侍郎之类,只是一种虚衔,作为叙级、定薪俸之用;职亦称贴职,是授予一部分文官的荣誉衔,并无实际职掌,如学士、直阁之类;差遣才是官员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故亦称职事官,枢密使、三司使等,属于此类。
9、漕宪帅仓:宋初将全国分为十道,太宗时,又改为十五路,以后路的数目还有增加。各路设有四司,即安抚使司,掌一路兵民之事,简称“帅司”;转运使司,掌一路财赋,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一路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一路常平仓、义仓、赈灾事,简称“仓司”。因其长官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兼有监督地方官吏之责,所以此四司亦合称“监司”,又称“漕宪帅仓”。它们还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其设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一切基础,使宋朝的*制专**主义集权得到了高度强化。
10、南面官北面官:辽朝中央的官制有南面官制和北面官制两种。所谓南、北面官,系因其官署分设于皇帝大帐南北而得名。“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南面官沿袭唐以来的官制,中央设三省六部,官员多用汉人。北面官名称与南面官不同,职掌却大体相似。如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北、南大王院相当于户部,夷离毕院相当于刑部,宣徽院相当于工部,敌烈麻都司相当于礼部。北面官的长官都由契丹贵族担任,其权力比南面官大的多。
11、头下军州:系由辽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者,以其所分得或所俘获的人口为主体建立的州县。头下军州的刺史由中央任免,其他官吏则由头下主自行委派。头下军州的工商税收除酒稅上缴朝廷外,其余归主人享有。这种制度是一种军事、行政合一的组织。
12、四时捺钵:每年春夏秋冬四季,辽朝皇帝都要到各地进行巡视和从事狩猎活动。所谓“捺钵”就是辽朝皇帝在渔猎之地所设行帐(行宫)。皇帝出猎时,朝中官员随行,皇帝在捺钵与北、南面大臣会议国事。捺钵成为政治活动的中心。
13、*女熟**真、生女真、打女真:辽朝建立后,女真臣属辽。辽为了分散女真部落的力量,把一部分较强大的部落迁到辽阳府以南,过定居的农耕生活,称“*女熟**真”;而将在原地继续过渔猎生活的女真人称为“生女真”。1113年,完颜阿骨打继任部落首领,后兴师反辽。女真人和辽人贸易,经常被低价购买,甚至受到各种*辱侮**,称为“打女真”。
14、勃极烈辅政:金朝初期实行勃极烈辅政制。勃极烈原意为“官长”,即部落酋长。女真部落联盟中设有辅政的“国相”,女真语亦称“国论勃极烈”。金初曾在皇帝周围设勃极烈四职:谙版(女真语:大)勃极烈、国论(国家)勃极烈、阿买(第一)勃极烈、昃(第二)勃极烈。四人共同辅政。勃极烈无定额,均由皇室贵族担任。金熙宗即位后,废除勃极烈辅政,设太师、太傅、太保,称三公,分领三省事。
15、正隆官制:金海陵王执政时,对金朝官制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是:中央废中书和门下省,只设尚书省总理全国政务;尚书省下设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侍郎;置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又废都元帅府,设枢密院,由枢密使、副使主管军事,但规定“枢密院虽主兵,而节制在尚书省”。因改革完成于正隆元年,史称“正隆官制”。
16、猛安谋克制:阿骨打称帝后,为了夺取抗辽斗争的最后胜利,巩固政权,扩充和整顿了金朝的*队军**,确立了猛安谋克制,这是金朝特有的一种军事和行政制度。猛安谋克制是女真人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组织,阿骨打加以发展,对归附部落的首领,一律给以猛安或谋克的称号,对其部众则和女真本部战士一样进行军事编制,规定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各户壮丁战时为兵,闲时为农。
17、南北选与策论进士:金仿照宋,开设科举制,实行科举取士。1127年,金太宗下诏南北士人“各以所业试之”,称为“南北选”。金章帝时科举制已经相当完备,有专为女真人开设的进士科,试策和论,称“策论进士”。
18、支移和折变:宋朝的农业税沿用唐后期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在交税时,沿用了前代的“支移”和“折变”的苛法。所谓支移,九十借口官府需要,强迫农民把秋税谷物送到他处,人畜自备。在没有支移任务的地区,农民也要照税粮每斗加纳“道里假费”。所谓折变,就是官府借口需要,将征收物价或变成其他物品征收。
19、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宋朝时,凡是以身丁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丁口之赋”;凡是以牛皮、盐、曲之类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杂变之赋”(又名“沿纳”)。
20、诡名子户、诡名寄产、诡名挟佃:由于赋役的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或富裕农民为了达到减轻赋役负担的目的,便把自家的土地与人丁分散为许多户头,以降低户等,谓之“诡名子户”。有的人家把土地假称献纳于僧寺、道观,叫“诡名寄产”。有的假立契约,诡称把土地典卖给官户、形势户,冒充佃户,逃避职役,叫“诡名挟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