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收男友50万元,分手后该不该返还?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相赠予财物比较常见,分手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呢?陈某女与李某男正式恋爱并且同居,同居期间李某男本着结婚为目的多次向陈某女赠子钱财累积多达50万元,其后,陈某女以价值观不合为由提出分手,李某男坚决不同意,陈某女却不辞而别从此了无音信,李某男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友返还50万元。

那么本案中李某男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对此徐律师在此说三点:
·第一,恋爱期间李某男给陈某女转账巨额款项的行为依法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二,赠手可以是附义务的,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法定的撤销权。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消费应当认定为增进或者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原则上是不应该要求返还的。同时恋爱期间双方相互自愿给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出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原则上都应认定为系双方自愿支出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那么一旦分手后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等,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第三,但是如果是大额的财务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附条件,而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子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子方返还赠子的财务。

所以本案中李某男基于和陈某女结婚为目的给女友转账的大额款项是可以要求女友返还的。关注徐律师让好人扬眉吐气,让坏人垂头丧气。点赞关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