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院校正高级职称的比例 (湖北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职称评审)

职业院校教师评高级职称条件,技工院校正高职称需要哪些业绩

职业院校教师评高级职称条件,技工院校正高职称需要哪些业绩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职业院校教师评高级职称条件,技工院校正高职称需要哪些业绩

《意见》指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主要内容有这些

健全制度体系

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取消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员级职称,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衔接。

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不对职称外语计算机作统一要求。

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基本标准条件,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创新评价机制

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改进评价方式,采取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技工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科学评价,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

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

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正高级教师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意见》认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技工院校教师队伍。

要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职业院校教师评高级职称条件,技工院校正高职称需要哪些业绩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各种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起来看——

职业院校教师评高级职称条件,技工院校正高职称需要哪些业绩

职业院校教师评高级职称条件,技工院校正高职称需要哪些业绩

改革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是什么?

答:

一是评价标准问题

评价标准是科学评价教师的重要依据。考虑到技工院校教师的两种类型及其不同层级对教师能力素质提出了不同要求,结合技工院校教师实际特点,研究制定了《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其中除了6条共性标准条件外,针对两种类型的不同层级技工院校教师,从教学教研、业绩成果、学历和技能等级等三方面逐一提出了基本要求。

主要突出了以下四方面的要求:

一是注重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强调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注重技能人才培养业绩。

二是注重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工作实绩,不过分强调学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

三是注重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企业实践经历,特别是要求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的能力。

四是注重对低级别教师的指导能力和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要求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要在指导低级别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的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职业培训方面发挥作用。

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并对破格评审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二是评聘方式问题

考虑到技工院校的办学主体多元化,因此,对于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评聘方式有所区别。

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

人社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三是评审权限问题

*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办发中**〔2016〕77号)明确提出“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意见》提出: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

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推动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

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