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律培训物业法律法规课件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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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
物权法(2007.10.1)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
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
的地位)
物业管理条例(2007.10.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