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算不算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中对同居的认定)

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战士,军人在我国是光荣而神圣的职业。

然而,在军人们拼搏努力时,却有一些人企图破坏他们的婚姻关系,破坏他们的家庭幸福。

要知道这种做法不仅会被在道德上谴责,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事实】

湖南怀化,已婚的米某在镇政府工作期间,认识了新来的政府工作人员小静。

小静刚刚大学毕业,未婚,面容姣好,身材苗条,活泼开朗。

后二人在日常相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好感,并发展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一次,米某的妻子查看其手机时发现二人的关系,于是要求米某与小静断绝往来。

于是米某与小静短暂地断绝了关系。

偷情算不算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中对同居的认定

不久,两人又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开始联系,并继续保持男女关系。

小静知道自己与米某不会有任何结果,于是经家人介绍与朱某(系某部队现役士官)认识,后两人登记结婚。

由于婚后小静的丈夫朱某继续回部队服役,孤独寂寞的小静便与米某继续交往。

米某也明知小静已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仍与之在微信、电话联系中暧昧往来。

且二人在城市便捷酒店共同开房两次,并发生性关系。

小静怀孕后,二人还相约分别前往长沙、武汉等地游玩。

后怀胎十月的小静产下一男婴。

产后不久,小静去部队探亲,朱某发现小静凌晨还与他人微信聊天,便对小静产生怀疑。

经对小静手机微信数据进行恢复,朱某发现小静和米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朱某非常气愤,随即报警,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小静所产男婴与米某、小静具有亲子关系。

米某后被警方传唤接受调查。

朱某因被告人米某与其妻小静婚外情并生育小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果断向法院起诉与小静离婚。

米某在法庭上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理由是:

1、《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2、自己的行为不符合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其与小静发生的*行为性**属于“通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不容侵害。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是国家为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的需要而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

被告人米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偷情算不算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中对同居的认定

一、本案中,米某构成破坏军婚罪,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军婚是指行为人与我国现役军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

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上述案例中,米某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现役军人朱某的婚姻关系,应予以严惩。

二、本案庭审中,米某辩护自己仅仅是与小静“通奸”,达不到破坏军婚罪的“同居”程度,法律是怎么认定这个罪名中“同居”的含义?

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构成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以,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

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

破坏军婚案的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本案就是典型。

“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行为性**,“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

本案中,被告人米某与小静系单位同事,二人在小静与朱某登记结婚前就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且被害人朱某父母家位于米某与小静工作单位附近,在小静结婚后,米某与小静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因此二人的交往更加隐蔽,但仍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生育一小孩,造成朱某家庭破裂的严重后果。

所以被告人米某与小静已经超出“通奸”的范畴,显然是达到了破坏军婚罪“同居”的程度。

三、军婚非儿戏,本案中,小静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可以离的,国家法律给予军人婚姻特殊的保护。

军人承担着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内部安定团结的神圣使命,是人民*队军**是人民民主*政专**的柱石。

基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国家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从刑法的角度看,法律针对军婚,特别就规定了上述的“破坏军婚罪”,米某被判刑就是例证。

民法上,对于军人的结婚、离婚,都有着不同于普通婚姻的特别规定。

第一,军人结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经过所在的部队批准。对于军人的配偶,结婚前,还必须通过部队的政审后,才允许与军人结婚。

对*队军**干部的配偶,要求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第二,现役军人离婚的,军人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军人离婚申请时,应查阅部队的相关证明后,再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

偷情算不算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中对同居的认定

第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小静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现役军人丈夫朱某离婚,必须要征得朱某的同意,否则不可以离婚。

是否准许离婚,需要看现役军人朱某的意见。

该案现役军人朱某知道妻子出轨且与别人生育小孩后,非常郁闷,果断起诉离婚,法院后予以调解离婚。

四、有网友认为,本案对小静也应给予法律上的惩罚,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评价小静的行为的?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

在破坏军婚罪的案件中,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

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因此,如果小静与米某登记结婚,则可能构成重婚罪,对小静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同居,严格应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不违法,但是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则可能涉嫌重婚罪,是违法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小静是公职人员,其行为显然是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因此只能对小静进行政务处分。

如果小静没有公职,则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谴责,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法律惩处。

五、为何破坏军人婚姻会被视为是犯罪行为呢?一直以来,对于破坏军婚罪的争议都是比较大的,你怎么看呢?

有网友认为该罪的条款违反了人人平等原则,是在对军人“开后门”。

但实际上,与其说这是一种特权,不如说这是一种补偿。

军人作为保家卫国的屏障,需要长期在部队当中服役,接受相关训练,而一段美满的婚姻关系,往往是需要夫妻双方付出时间与精力去维护的。

显然,军人无法并没有充足的、能够分配给婚姻的时间。

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更为开放,假如不对军婚进行保护,那么军人的婚姻有极大的可能出现断裂。

从权利与义务方面来看,作为保家卫国的战士,军人为保卫祖国履行了兵役义务,那么他们的权利就应当相应地得到保障。

从国家角度来看,倘若婚姻方面出现问题,那么军人的思想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动摇,谁也无法保证在家庭经历动荡的时候,军人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日常的工作与训练当中。

偷情算不算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中对同居的认定

为了保证千千万万个军人的稳定,进而保证*队军**的稳定性,对军婚进行特殊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

现阶段,尽管我国对于破坏军婚罪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在细节方面仍存在不足,破坏军人家庭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军婚的保护,不要让军人们感到寒心。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