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案例,有必要跟大家分享一下。张大姐将邻居告到了法院,诉求是拆除其安装在家门口的摄像头。原来他们两家的入户门是紧挨在一起的,两家共用一条公共走廊。最后法院经过实地考察,判决拆除摄像头,恢复原状。

有的人说,我在我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障我家的安全,这个摄像画面也仅仅是照射到家门口,关隔壁邻居什么事呢?另外法无禁止即自由嘛,我也没看到有哪条法规说不让家门口装摄像头呢。凭什么法院还要判决拆除呢?

其实法院判决拆除的依据是其侵犯到了邻居的个人隐私权。安装的摄像头不能拍摄到邻居家的隐私空间,更不能将拍摄的视频对外传播的,否则就 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了 。当然, 如果你安装的摄像头不侵犯他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私人在自己家门口安装监控。
远亲不如近邻,安装摄像头的时候最好和邻居打个招呼,您觉得呢?
如今隐私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文章开头的案例涉及到了许多《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民法典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听窃**、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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