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没约定还款日期怎么办 (借钱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借条上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有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了利息;有的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有的借条上既约定的还款期限也约定了利息(这里又分为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借期内利息,但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以及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借期内利息,还约定了逾期利息两种情况)。上述情况下,会有怎样的法律效果呢?且听我一一讲来。

第一种情况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情况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是约定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利息。至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指的是什么,上文已经做了详细阐述。

第三种情况是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都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会根据原告选择的利率适用法律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假设某笔借款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比如借款发生在2019年1月1日,约定借款期限是2年。后来被告不还钱,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了这个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不提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要求,那么被告就不用支付利息。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原被告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那么法官将会适用新法做出裁判,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也就是适用新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原告要求按照旧法规定计算逾期利息的(当然,原告对利息要求应该明确,不能模糊的讲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而应该有一个具体的利率标准),法院会先适用旧法计算从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起到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然后再根据新法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计算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

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比新法,我们可以知道,一种方法是按照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相当于逾期利息),一种是混合使用年利率6%与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相当于逾期利息),两种计算方法哪种更为合适,希望读者们自己动脑子想一想,算一算。

第四种情况是既约定了还款期限,也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权利主张借期内(也就是出借之日还款之日之间的期间)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利息,予以支持。此外,出借人还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利息,同样的,如果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比如某借条是这样的:“今借到李四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借期内利息为月息1分(也就是月利率1%)。借款人:张三,时间2021年1月1日。”这种借条就是约定了借期内利息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借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三到期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李四就有了选择权。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支付借期内利息,也可以放弃要求张三支付借期内利息,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张三按不仅要支付借期内利息,还要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按照月息1分(也就是月利率1%)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到借款人张三还清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由于月利率1%(相当于年利率12%)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利率的4倍(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款贷**市场利率为3.85%,4倍是15.4%),法院会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 同样的,原告还可以要求被告张三不仅要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期内利率,还可以要支付按照合同成立时候的LPR的四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相当于逾期利息)。

第五种情况是不仅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借期内利率,也约定了逾期利率。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一块要,也可以只要借期内利息,放弃逾期利息,还可以只要逾期利息,放弃借期内利息。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然,如果利率约定过高,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对超过保护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